
大眾網(wǎng)臨沂2月24日訊(記者 鄧夢嬌 通訊員 劉國偉 徐西江 杜從俊)24日上午,備受關注的郯城“6•18”搶劫金店案在郯城縣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聶某龍因犯搶劫罪,被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30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聶某當庭表示上訴。
2015年6月18日19時許,被告人聶某龍駕乘灰黑色金城125摩托車至地處鬧市街區(qū)的郯城縣萬福珠寶商行,頭戴頭盔,采取持槍威脅、毆打等手段,劫取價值70余萬元的黃金首飾一宗,并致一名店員輕微傷后逃逸。因案發(fā)地地處鬧市街區(qū),涉案金額巨大,案件引發(fā)廣泛關注。案發(fā)后,郯城縣公安局立即成立專案組全力偵破,并于2015年9月8日將涉案犯罪嫌疑人聶某龍抓獲歸案,被其劫取的黃金首飾全部繳獲并發(fā)還給受害人。
1月22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在郯城縣人民法院首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聶某龍為償還個人債務,預謀對郯城縣萬福珠寶商行實施搶劫,多次前往踩點,并準備氣手槍、鐵錘、假車牌等作案工具。公訴機關以搶劫罪對聶某進行指控。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聶某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槍搶劫金店,搶劫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聶某龍認罪態(tài)度好,所搶財物均被追回,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