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商報訊 重慶股份轉讓中心(OTC)掛牌企業遭到來自知名影視演員葛優的重大訴訟。本月20日,葛優訴重慶至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現為重慶滿橙至盈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滿橙電商”)侵犯其肖像權案件,將在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了解,滿橙電商為國內禮贈業首家OTC掛牌的企業,葛優要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并賠償損失人民幣15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昨日,商報記者采訪了雙方當事人,雙方均表示,相信法院有公正的判決。
葛優訴滿橙侵犯其肖像權
今年3月29日,滿橙電商在重慶OTC正式掛牌上市,成為國內禮贈業首家掛牌企業。商報記者了解到,其2012年度總收入5979萬元,利潤306.8萬元,每股收益0.18元。
巧合的是,就在3月29日當天,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著名影星葛優訴重慶至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而重慶至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就是現在的重慶滿橙至盈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葛優訴稱,滿橙網2011年利用原告動漫圖片和動畫片《非誠勿擾3》制作的宣傳“滿橙大禮包”的廣告,讓原告朋友和影迷都誤以為原告是“滿橙大禮包”的形象代言人。經勘查,滿橙網上的動畫片《非誠勿擾3》來自于優酷網,滿橙網進行了深度鏈接和編輯并放在自己的“動畫精選”欄目里。
昨日,商報記者從優酷網上看到了這則引起訴訟的《非誠勿擾3》,目前點擊播放次數為4860多次。該片講述貌似葛優的男子與貌似舒淇的女子開設禮品公司,并最終喜結姻緣。片中,還有貌似范偉、姚晨的動畫人物形象。記者也發現,約40分鐘的全片情節與電影《非誠勿擾》并沒有什么關系。
侵權交涉后無果起訴
此次葛優的委托代理律師是北京東易律師事務所的趙虎。昨日,趙虎向商報記者表示,請葛優代言的商家很多,葛優代言有自己的規矩,有些產品因為拿不準,給多少錢也不會代言,決定代言的產品肯定會親身試過之后再簽訂代言合同。但是有些商家既想使用葛優的形象為自己的產品做廣告,又不愿意支付高額的代言費用,于是,各種擦邊球、各種侵權的做法越來越多。有的模仿葛優的聲音在電臺做代言,有的把葛優形象的海報變成廣告。
趙虎介紹,葛優授權維護其權益的公司——杭州曉林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發現滿橙網存在大量利用葛優動漫圖片和動畫片《非誠勿擾3》制作的宣傳“滿橙大禮包”的廣告。曉林公司跟這家網站聯系,希望不要侵犯葛優的權利,但沒有得到該網站的任何回應,網站上也沒有任何變化。
于是,趙虎于今年3月21日代表葛優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訴狀,起訴了該網站的注冊人重慶至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3月29日被法院受理。
滿橙稱視頻是員工的藝術創作
昨天,滿橙電商總經理吳開智在接受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滿橙員工個人自行制作上傳的《非誠勿擾3》屬于藝術創作,并未侵犯葛優的肖像權。
按吳開智的說法,該視頻是公司員工在2011年個人自行制作并上傳到優酷網,曾經鏈接到公司網站的動畫頻道,但今年2月底,公司網站改版后就取消了。
而葛優授權維護其權益的杭州曉林影視文化傳媒公司指出滿橙官網上至今仍有此視頻,在被要求下線后滿橙也沒回應。吳開智對此表示,在今年3月之前,從未接到杭州曉林公司的聯系。滿橙公司只是在網上看到起訴的內容,并于今年4月10日和4月18日分別發表聲明,表示了對此事件的關注。直到今年5月1日上班后,才收到渝中區法院的開庭通知書。
控辯焦點
PK
漫畫形象侵權已有先例
趙虎表示,作為葛優的代理律師,他近期已經為葛優處理了好幾起類似案件。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他還說,這個案件比較特殊的一點是:使用漫畫形象是否屬于侵犯肖像權。
其實,在2011年趙本山起訴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法院判決書中已經明確:只要卡通漫畫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識別性的自然人形象,該卡通形象就可以歸屬于肖像概念的范疇。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趙虎相信法院對于此類案件已經達成了共識。
漫畫形象侵權無法律規定
滿橙電商總經理吳開智則認為,使用漫畫形象是否屬于侵犯肖像權,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尚無明確規定。至于趙本山起訴海南天涯一案的法院判決書中表述的不是司法解釋,更不是法律規定,故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吳開智表示,公司沒有侵犯葛優的肖像權,之前同葛優代理律師趙虎進行過交流,希望和解,但雙方的意見無法達成統一。他還表示,葛優訴訟的主體不對,原訴訟主體被告重慶至盈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已經不存在,今年2月就進行了變更,葛優如要起訴,主體應該為重慶滿橙至盈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就這一點,他已經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法院裁定撤回葛優的起訴。
相關
葛優訴訟成本約9000元
此次葛優起訴滿橙電商索賠160萬元,其中涉及損失150萬元。對于索賠金額是怎么確定的,雙方均不愿透露,商報記者昨日多次向原告和被告雙方索要起訴書復印件,都被婉言拒絕。有業內人士稱,這是根據葛優正式代言費的相應比例確定的。
昨天,重慶瑞海律師事務所的趙一嵐律師表示,按照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屬于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相對于單純的財產性案件收費要低。按照此標準,葛優狀告滿橙電商的訴訟費用構成為500元+0+500元+7500元,合計9000元。
縱深
傍名人侵權不易界定
如今社會上模仿秀盛行,“山寨”名人紛紛涌現,成了全民狂歡。一些企業尤其是初創企業,也大打名人“擦邊球”。一類借助名稱,如“瀉停封”止瀉藥、“流得滑”涂改液、“依能靜”女性更年期綜合癥藥品;一類借助類似的形象或聲音以擴大知名度。如電視上有一個酒水廣告,由相貌酷似香港某知名歌星的演員在該歌星的知名曲背景音樂中歡騰起舞。相信看了此廣告,該香港歌星多半會哭笑不得。
絕大多數名人對企業打“擦邊球”牟利的現象無心也無精力計較,畢竟打官司還要看侵權是否容易界定。
2011年6月,趙本山起訴網站侵犯卡通肖像權索賠405萬元案終審宣判,北京一中院終審判決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趙本山12萬元。終審判決指出,對于飾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員劇照或者小品劇照,該藝術形象與演員的本身形象具有密不可分性,群眾也公認兩者為一體,并符合公民肖像獨特的基本特征,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這是首例針對名人卡通形象侵權的判例。
然而今年六小齡童狀告游戲公司侵犯肖像權一案,在北京一審卻被駁回起訴,理由是創作的游戲中的孫悟空形象,與六小齡童扮演的孫悟空不同,而且藝術角色形象與演員肖像不能畫等號。六小齡童提起上訴后,該案件正在二審審理中。
昨天,重慶中金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樊朝中表示,目前對于侵犯名人卡通肖像權的案例,主要靠法院來審理認定,還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
重慶師范大學教授田盈則指出,獨創卡通動漫形象受著作權保護,毋庸置疑。但卡通動漫形象屬于粗線條,因此,名人的卡通動漫形象是否具有肖像權,國家也不好明文規定。如果法律明文規定名人的卡通動漫形象具有肖像權,那么貌似名人的普通人,他們的卡通動漫形象是否具有肖像權?如果名人和貌似名人的自然人,都來主張被肖像權侵權,這將會是讓人頭疼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