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還規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由于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已經考慮并涵蓋了臨時安置內容,故對于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再重復支付臨時安置費。
應區分處理“釘子戶”問題
在新聞發布會現場,有記者提問,對于拒不搬遷的“釘子戶”的問題,應當如何看待和處理?
“對于這一問題應當區分情況進行分析處理,既要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證公共利益和絕大多數其他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李力說,一方面應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獲得充分、合理征收補償的權利,以及其行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救濟的權利。被征收人不服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均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嚴格禁止政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禁止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李力同時表示,對于因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張春曉 齊 靜 李 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