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山東頻道11月18日電(孔凡元 王希玉)近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莘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石汝強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宣判,以石汝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莘縣古云鎮政府出資2134.3萬元與莘縣華祥石化有限公司投資成立山東省莘縣華祥熱電有限公司。2004年,在華祥熱電轉讓國有股份過程中,被告人石汝強決定將古云鎮政府投資款由華祥熱電兩大股東華能聊城熱電公司和國電聊城發電公司無償使用,同時還在土地使用、稅收及電力銷售等方面為企業提供優惠政策或幫助。為表示對石汝強的感謝,國電公司和華能公司于2006年至2009年間給予石汝強個人分紅190.807878萬元,石汝強予以收受。其中,2006年4月18日、2007年2月4日、2009年1月,被告人石汝強分三次各收受國電公司送予的分紅款65萬元、84.959999萬元、33.065679萬元,共計183.025678萬元;2007年8月,被告人石汝強收受華能公司送予的分紅款7.7822萬元。
2010年10月至12月間,被告人石汝強利用擔任莘縣縣委常委、副縣長分管工業、外經貿局的職務便利,安排莘縣外經貿局外資科科長吳文中,以其實際控制的空殼公司莘縣華祥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偽造虛假申報材料,騙取山東省財政廳、發改委2010年新能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1000萬元。2011年該專項資金到位后,除部分用于申報的莘縣一中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外,400萬元經被告人石汝強安排挪作他用,其中350萬元用于其本人實際控制的山東魯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使用,50萬元借予莘縣北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法院審理期間,上述被挪用款項均已歸還。
另查明,被告人石汝強在羈押期間檢舉了王長庫盜竊15萬元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汝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數額巨大。被告人石汝強犯有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應數罪并罰。到案后,檢舉他人盜竊,有立功行為;退繳全部贓款,自愿認罪,據此應對其所犯受賄罪及挪用公款罪均依法從輕處罰。
據此,根據被告人石汝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石汝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石汝強親屬及魯宇公司退繳的贓款人民幣590.80787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石汝強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