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臨沂:中院裁定書不生效疑為法院不作為
2013年7月31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該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及羅莊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委托臨沂嘉信招標拍賣有限公司,拍賣山東美華瓷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擁有的位于臨沂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羅六路中段西側的土地使用權一處,地上建筑物一處,并對外發布拍賣公告。
在這一次拍賣中,當地一家名為興陽地產的公司競拍成功,并全額支付成交款。在接下來的一年多的時間,當地法院卻以種種理由拖延執行。
拍得土地
卻遲遲得不到手續
據了解,山東美華瓷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無力償還臨商銀行有限公司羅莊支行、山東臨沂蘭山農村合作銀行借款,兩家銀行依法將其訴至法院。法院對該企業位于臨沂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羅六路中段西側的土地使用權一處,地上建筑物一處按法律程序公開向社會拍賣。
“2013年8月16日,我公司在嘉信拍賣公司依法組織的拍賣會上,以22128200元最高價競得了執行標的物,簽署了《拍賣成交確認 書》,并于2013年8月27日按臨沂中院及嘉信拍賣公司的要求,全額支付了拍賣成交價款。”臨沂興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世信說。
臨沂興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為在拍賣完成后很快就可以拿到這塊土地,而事情接下來的發展使人倍感異常。拍賣完成后,臨沂中院一直未給興陽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相關手續。
2013年11月 5 日,經興陽公司多次催告,臨沂中院終于出具了《執行裁定書》。裁定表明:執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相應的其他權利歸興陽公司所有,興陽公司有權憑裁定書辦理相關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拖延時間
半路殺出個居民委員會
“正當我們認為可以順利拿到土地時,羅莊街道朱陳北社區居民委員會卻半路出現,說他們擁有優先購買權。”李世信如是說
2013年11月7日,臨沂市羅莊區羅莊街道朱陳北社區居民委員會向臨沂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聲稱對執行標的物享有優先購買權,要求確認拍賣執行標的物行為無效,并停止對拍賣標的物的執行。
幾經波折,臨沂法院最終駁回臨沂市羅莊區羅莊街道朱陳北社區居民委員會所提出的異議。為此,臨沂中院一度拖延向興陽公司出具據以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執行裁定書。
李世信告訴記者,“我公司在取得執行標的物房產證和國土證后,以其合法物權所有人身份,多次向法院提出清場及交付標的物的訴求,但臨沂法院卻多次規勸我公司與美華公司進行協商,要求我公司放棄執行標的物”。
此后,臨沂中院執行局一庭原庭長又提出“標的物無法清場”,辦案法官張念國以問訊的方式,強迫興陽公司簽署“標的物不需要法院清場”的承諾書,將本該屬于法院法定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推給買受人。迫于壓力,興陽公司迫于無奈的只好簽字畫押。
協商無果
反遭他人暴力侵害
經過考慮,興陽公司最終與美華公司協商,要求美華公司及時騰退和交付標的物。
“美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振營在完全有能力且應當交付執行標的物的情況下,非但對我公司的合法請求置之不理,甚至在2014年4月29 日、4月30日、10月10日在協商過程中,先后三次組織上百社會閑散人員,暴力阻撓我公司合法收回標的物,打傷我公司談判員工,并侵占興陽公司放置于執 行標的物內近百萬的財產。”李世信憤怒的告訴記者。
李世信現在都清晰的記得,在2014年5月29日上午與美華公司法人代表王振營的談話。
李世信:“王總,現在木已成舟,在法律上這些土地和建筑物都是屬于我們公司的。您這樣做實在沒有意思,也改變不了什么。”
王振營:“我是被法院坑了,他們承諾過我這個(土地)絕到不了別人手里。”
李世信:“是誰?”
王振營:“法院他們。”
據了解,時至今日,興陽公司仍未能收回其合法所有的執行標的物。我們將繼續關注這一案件的進展。
律師說法
構成拒不執行法院裁決罪
根據興陽房地產有限公司目前所面臨的問題,我們電話聯系并采訪了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向文杰律師。
問:在興陽公司這一案件中,是否存在諸多不合理的因素?
向文杰律師:是的,根據《刑法》(簡稱<<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 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美華公司作為執行義務人,王振營作為美華公司的直接負責人更是人大代表,具備執行法院生效 執行裁決的客觀和主觀能力而拒不執行,致使執行裁決在拍賣成交后逾一年仍無法得到執行,強占他人私有財產,情節非常嚴重,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 條之規定,構成拒不執行法院裁決罪。
在這一案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朱陳北居委會的申請顯然不構成中止或終止執行的理由,臨沂法院明顯在借故拖延時間。
根據十八大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精神以及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專項行動 有關工作的通知》,專項行動主要針對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兩類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集中打擊。一類是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等犯罪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將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
向文杰律師認為:法院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同樣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執行裁定失職罪。法院的裁決必須得到執行,這不僅 是法律的尊嚴所要求,也是法院權威之體現。捍衛法律的尊嚴,乃是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所以上述案件中的法院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王艷 記者 文大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