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土地調控,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日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省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省級土地儲備收入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類土地可納入省級土地儲備
據齊魯網記者了解到,《辦法》所稱省級土地儲備,是指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所屬土地儲備機構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其中,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省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
《辦法》中指出,下列土地可以納入省級土地儲備:國家和省重大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建設用地;重大發展戰略確定的特定區域用地;依據區域發展規劃擬開發為建設用地的未利用土地;省土地儲備機構收購的國有土地;市、縣級政府申請省級儲備的土地;省政府確定儲備的其他土地。
省級儲備土地不得擅自調整規劃用途
記者獲悉,省級土地儲備可以采取合作儲備及其他有效的方式進行。采用合作儲備的,省土地儲備機構以資金、技術、服務等儲備要素與市、縣級政府和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合作,并簽訂合作儲備土地協議書,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同時,《辦法》規定,依照土地性質和取得方式,由省土地儲備機構會同市、縣級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收回、收購等程序,將土地納入省級土地儲備。 納入省級儲備的土地,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城市規劃用途。
省級土地儲備資金的來源、使用和管理按照《山東省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綜〔2007〕45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省級土地儲備收入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劉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