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殷玉國
一女子劉某在2008年被勞教前被刑拘13天。后來,歷下區法院撤銷勞教決定。劉某向德州勞教委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一、二審判決對劉某被拘留13天無判決賠償。這13天,是否在賠償范圍內?
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原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德州勞教委支付劉某被勞動教養13天的賠償金2608.97元,賠償金適用標準按照2013年度國家職工工資標準。這是山東適用該標準的首例賠償案。
2008年8月19日,樂陵市公安局以女子劉某涉嫌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為由,決定對其立案偵查。當年8月21日,羈押于樂陵市看守所。
2008年9月3日,德州勞教委對劉某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劉某2010年2月25日被解除勞動教養。
2011年6月13日,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2009)歷行初字第31號行政判決,撤銷了德州勞教委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
2011年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德州勞教委按每天142.33元的標準支付劉某被勞動教養260天的賠償金37005.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共計43005.80元。
日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德中行終字第13號行政賠償判決。德州勞教委支付劉某被勞動教養260天賠償金37005.80元為42289元;德州勞教委支付劉某2008年8月21日至2008年9月2日被勞動教養13天的賠償金2608.97元。
撤銷勞教決定,女子申請國家賠償
2008年8月19日,樂陵市公安局以女子劉某涉嫌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為由,決定對其立案偵查。當年8月21日,樂陵市公安局將其刑事拘留,羈押于樂陵市看守所。
2008年9月3日,德州勞教委作出德勞決字(2008)第796號勞動教養決定,對劉某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自2008年8月21日至2010年2月20日。2008年10月23日,劉某被送往山東省第一女子勞教所執行勞教,2009年5月20日因患高血壓三級被批準所外就醫,2010年2月25日被解除勞動教養。
劉某不服德州勞教委對其作出的勞教決定,起訴到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1年6月13日,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2009)歷行初字第31號行政判決,撤銷了德州勞教委作出的德勞決字(2008)第796號勞動教養決定。
后來,劉某以德州勞教委為被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支付賠償金78708.4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11)德城行初字第25號行政賠償判決認為,原告劉某以被告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違法要求給予國家賠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予以支持。在被勞教期間內,劉某所外就醫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2008年8月21日至9月3日劉某被刑事拘留期間的賠償問題,不屬于本案行政賠償審查的內容,可依法另行向有關機關主張。
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德州勞教委按每天142.33元的標準支付劉某被勞動教養260天的賠償金37005.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共計43005.80元。
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又敗訴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德中行終字第13號行政賠償判決認為,由刑事拘留引發的賠償屬于刑事賠償,由勞動教養決定引發的賠償屬于行政賠償,二者應遵循不同的國家賠償程序。
劉某被刑事拘留的決定由樂陵市公安局作出,被上訴人德州勞教委不是刑事拘留的賠償義務主體。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劉某被刑事拘留期間的賠償問題不屬于本案行政賠償訴訟審查的內容,告知其向有關機關另行主張,符合法律規定。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教前被拘13天,在賠償范圍內
劉某被勞教前被刑事拘留的13天,是否在行政賠償范圍內?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教養期限自作出勞動教養決定之日起計算,作出勞動教養決定前因同一行為被依法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勞動教養一日。”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四十八條如何理解問題的批復》進一步明確“先行羈押”是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戒毒、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本案中,德州勞教委決定對劉某勞教的期限是2008年8月21日至2010年2月20日,依據上述規范性文件和批復的規定,已將刑事拘留的期間在勞動教養中予以折抵。原審法院未將該13天納入行政賠償范圍,反而告知劉某另行解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按重新審查時標準計算獲賠2608元
原一、二審判決適用2010年度標準計算賠償金,一審判決時間是2012年2月3日,已經跨了一個年度,計算標準是否妥當?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山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賠償申訴監督程序中如何適用人身自由賠償標準問題,經過研究作出批復。根據該批復精神,德州勞教委應按照2013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每日200.69元支付劉某13天的賠償金2608.97元。
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以及開庭審理是在2011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適用上一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劉某被勞動教養260天的賠償金的精神是正確的,判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但是該院作出一審判決的時間是2012年2月3日,已經跨了一個年度,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亦應隨之變為2011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每日162.65元,260天的賠償金應為42289元。原一、二審判決適用2010年度標準每日142.33元計算260天的賠償金(37005.80元),計算標準不妥,應當予以更正。
日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2012)德中行終字第13號行政賠償判決;變更(2011)德城行初字第25號行政賠償判決第一項德州勞教委支付劉某被勞動教養260天賠償金37005.80元為42289元;德州勞教委支付劉某2008年8月21日至2008年9月2日被勞動教養13天的賠償金2608.97元;以上二、三項判決應支付的款項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總計50897.97元,扣除劉某已經領取的43005.80元,德州勞教委尚需支付789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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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重慶人黃成城因在網上發布不當言論而被勞教。2012年12月,重慶市勞教委以“處理不當”為由撤銷了對他的勞教決定。2013年3月黃成城開始提出國家賠償。2013年7月重慶市璧山縣法院做出行政賠償判決。根據判決,黃成城獲得了11.6萬余元限制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和1.8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2006年10月,永州發生一起“11歲女孩被逼賣淫”案。受害者之母唐慧要求法院判處犯罪嫌疑人死刑。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勞教委以唐慧鬧訪、纏訪嚴重擾亂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決定對其勞動教養1年零6個月。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案二審作出判決:撤銷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由永州市勞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641.15元,但不必再進行書面賠禮道歉,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