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濟南3月7日電(張巖)記者從山東省環保廳、山東省監察廳于3月4日聯合印發的《關于移送環境違法違紀案件規定》(簡稱《規定》)中獲悉,今后,省級掛牌督辦的環境案件,經后督察仍未有效解決的幾種案件,將向省監察機關進行案件移送。
《規定》制定了向省監察機關進行案件移送的適用標準。主要指在省級掛牌督辦的環境案件,經后督察仍未有效解決的以下幾種案件:1、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案件;2、造成重點流域、區域重大污染,或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環境違法案件;3、威脅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安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案件;4、因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損失的案件;5、長期未解決或屢查屢犯的環境違法案件;6、建設項目重大環境違法案件;7、其他重大環境違法案件。
據了解,以前在山東的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中,一方面存在阻礙執法、抗拒執法的情況,另一方面存在對違法行為執法不嚴、以法代刑的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環境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規定》將行政執法與司法程序有機結合,通過法院、檢察院、公安和環保四方聯動,必將有助于環保工作的有序開展。
山東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實施,為在環境保護違法違紀事件中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戴上了一個“緊箍咒”,對于約束他們的行為,促進山東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有重要意義。
背景資料:
2013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更加細化了環境污染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和條件,解決了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問題,入罪門檻大大降低、處罰標準也更加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