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19日),記者從山東省人民政府獲悉,2013年6月14日召開的省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政府采購當事人在采購行為中應負的法律責任,如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出現惡意串通行為的,或將在1至3年內被列入政府采購“黑名單”。
《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共分為總則、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政府采購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合同、質疑與投訴等8章56條內容。《辦法》指出,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辦法》明確了政府采購當事人(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在采購中應付的法律責任。采購人在采購中涉及未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擅自進行采購,未經核準采購進口產品,違規收取或者不按規定退還保證金等行為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出現惡意串通行為的、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捏造事實進行虛假投訴的、拒絕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舉報事項的,由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未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