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多了吃不完還浪費,點少了又達不到最低消費標準。”近日,有市民致電本報稱,貴陽部分餐館的“好位置”設了最低消費標準,使不少想清凈用餐的市民只能硬著頭皮消費,最后吃不完,而且浪費。(3月19日《貴陽晚報》)
部分餐館的“好位置”設了最低消費標準聽起來蠻有道理:說是是為了避免只點幾十元飲品的顧客一坐就是一晚上,而讓消費較高的顧客無位置可坐,出此規定也實屬無奈云云,這種托辭實在是難以令人信服。
首先,只要進店的每位顧客都應該受到同等對待,顧客點菜應該按需而點,在提倡節約“光盤”行動的今天,這樣的顧客應該受到鼓勵。而不應按照消費者價錢的高低分出相應的等級待遇,“有奶便是娘”的勢利觀歷來為人不恥,如此“嫌貧愛富”違背了消費者公平原則,也違背了服務民眾的宗旨。來的都是客,理應一視同仁待遇才是。
其次,商家如此賣“環境”暗藏不當獲利之嫌。最低消費表面看來是由點菜的內容規格所定,實質是憑借“好位置”優勢作賣點。從價格上說,只要價錢與點菜內容相符一般顧客不會有爭議,但消費多就可以享受“好環境”的待遇,顧客不能接受。一些商家表示是因包間或好位置會提供更多服務,“成本價高”所致,實際上此說有點牽強附會。
其實為每名顧客提供舒適的消費環境是商家義不容辭的待遇,讓每位顧客享受到“賓至如歸”的待遇才是真,面對“上帝”不應分彼此,如此“抓大放小”,把“好環境”作為賣點更是不該,出現吃不了就浪費的“最低消費”更是不該,里邊應該有不少的不合理“收費”成分。設若商家把每一處消費空間都打造成“好環境”,“你好我也好”就不存在位置之爭了。
此外,有時進餐的人本來就少,選個好點的座位后,也不得不接受“最低消費”。這就看出一些商家意在逐利而非服務。事實上,消費幾十元賴在“好位置”上一個晚上不走的顧客其實非常少,大多數人還是會結賬走人。除非好位置里真的有很好的“特殊服務”吸引著顧客。換言之,那些選了最低消費的顧客是不是就意味著可以一個晚上都不走呢?同樣不會,每位顧客都會有自尊心和理解人的涵養。
說到底,“最低消費”只是店家的單邊約定,同樣是一種“霸王條款”。這樣的商家沒有做到以人為本,顧客至上的服務宗旨。從某種程度上說,這樣的設定同樣是一種綁架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把自家店內的每處消費環境裝修設置得好一點,很難嗎?讓每一位顧客都消費得很稱心,不應該嗎?奉勸一些商家,莫因一個“最低消費”砸了自己的腳,別忘了消費者也是可以“用腳投票”的哦!(徐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