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工頭以“救命錢”脅迫摔傷工人簽免責協議
京華時報訊(記者 孫思婭) 農民工王某摔傷后,雇工者齊某利用王某急需手術醫治的機會,強迫王某簽訂協議,以免除自己的責任。昨天記者獲悉,王某起訴后,昌平法院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了該協議書。
王某是受雇于齊某的一名山東籍農民工,在施工過程中,他不慎從腳手架上掉下摔傷。住院期間,王某與齊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約定了這次事故的發生原因是王某酒后操作失誤所致,并約定由王某自己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同時,協議還約定作為雇主的齊某,鑒于王某的受傷情況,愿意主動承擔80%的賠償,但王某須憑醫院開具的正式發票,且支出費用的相關票據全部由齊某保管。此外,協議中還特別約定出院后,王某因受傷不能自理、無勞動能力、精神損失、誤工生活、護理等與齊某無關,全由王某自己負責,齊某支付王某費用后,不承擔王某任何其他人身傷害賠償費用,王某同意放棄上述賠償費用,且王某同意以后治療費用由自己承擔,與齊某無關。
王某訴稱,術前,齊某是以支付手術費救命為由脅迫他簽字,王某曾多次拒絕,但最后實在疼痛難忍才簽了字。后齊某想和王某一起為這份協議做公證,但王某一直沒有同意。現齊某對王某的傷情不管不問,王某家庭極度困難,只靠妻子一人打工維持生計。無奈之下,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這份協議書。
齊某辯稱,王某違反工地規定,當天喝了大量的白酒,導致干活的時候處于醉酒狀態,因此導致摔傷。摔傷后,自己將他送至醫院,且承擔了所有的醫療費,并支付了原告大量生活費。原告王某出院之后,也是由齊某親自開車將王某送回山東老家。協議是雙方經過協商后才簽訂的,不存在威脅、顯失公平的情形。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案中,齊某在王某手術尚未進行,傷情并未明確的情況下簽此協議,且協議的內容免除了齊某的大部分賠償責任,協議顯失公平。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了這份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