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80后小夫妻辛勇 (化名)和張佳(化名),前后兩次結婚兩次離婚,分分合合期間雙方生育有4歲的女兒。再次分手后,張佳及女兒戶口仍留在辛勇家中。時逢辛勇住地因動遷,張佳母女倆認為應分得動遷款,把辛勇及辛勇父母告上法院。然而,辛勇對女兒是否是他所生產生懷疑,遂起訴法院要求做親子鑒定來確認父女關系。該訴請近日獲上海靜安區法院判決認可。
2006年12月,辛勇與張佳自由戀愛,僅僅4個月后的次年3月,雙方即辦理了登記結婚。因兩人婚前了解不深,結婚1個月后雙方就辦理了協議離婚。
離婚后的兩人仍藕斷絲連,于2009年2月再次登記結婚,同年9月生育了女兒。 2010年1月,這對性格固執的小夫妻再次鬧家庭矛盾,遂張佳攜女兒離開辛勇家,客觀上形成了與辛勇分居。 2011年7月,辛勇曾向法院起訴離婚未獲判決支持。 2012年1月,辛勇與張佳第二次自行辦理了協議離婚。
2013年5月,張佳起訴辛勇及辛勇父母要求分割房屋動遷款。 7月下旬,辛勇亦向法院起訴稱,他是在張佳懷有女兒后,才與張佳辦理了復婚手續。辛勇說在此期間張佳與其他異性亦有交往,認為女兒非其親生,要求做親子鑒定來確認父女關系。
法庭上張佳辯稱,辛勇是明知她為他懷了孕,才辦理復婚的。現在她和女兒主張分割動遷款訴訟,作為抗辯策略,辛勇才提出要做親子鑒定。張佳聲稱,女方婚前受孕不能作為男方否定親子關系的理由,且親子鑒定應本著自愿的原則進行,現母女倆均不同意做親子鑒定,要求法院駁回辛勇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從本案的辛勇與張佳兩次婚姻時間看,結合女兒出生時間等證據分析,辛勇要求做親子鑒定的理由能夠成立。現張佳所提供女兒出生證明、孕婦聯系單等證據,僅反映懷孕生產情況并不足以推翻辛勇對親子關系的懷疑。而張佳母女當庭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可以推定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的主張成立,遂支持了辛勇確認與女兒不存在親子關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