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8日電 據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灣“勞委會”統(tǒng)計,臺灣女性勞工只有一成曾請過生理假。不敢請的原因多半是擔心給主管留下不好印象、影響考績、遭同事排擠,或因此丟了工作。
一位在金融公司上班的女性員工表示,生理期來時,常忍痛上班,或者請自己的年休假,“在老板眼中,生理痛不是病,是公主病!
此外,也有員工提早預約下月生理假,雇主卻要求提出“下月那天確定會來”的證明;還有雇主為防堵員工假報生理假,還精算每位女性勞工的月經周期,不符28天來一次的均不給假。
但也有一名科技公司主管表示,遇過員工請生理假,后來才發(fā)現她是去玩,雖然不能說什么,但是下次這名員工再請生理假,心中不免懷疑。
臺灣也有企業(yè)提供女性勞工帶薪生理假,貼心做法受到肯定。
臺灣“立法院”17日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女性生理假從現行12天、合并病假共一年30天,放寬為33天,多出的3天無薪,但不影響考勤。
此外,有60歲女員工向老板請生理假,卻因“有違常理”被要求提出醫(yī)生證明;過去也有空姐、柜員請生理假,被公司刁難的案例。未來,雇主如果要求員工提出醫(yī)生證明才準放生理假,可能會被處一萬元(新臺幣,下同)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依照臺灣現行規(guī)定,員工一年可請30天病假,“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保障女性,一個月可請一天生理假,一年共12天,包含在病假30天中,可領半薪。
臺灣“立法委員”江惠貞、盧秀燕、呂玉玲等人昨天在“立法院”建議將生理假獨立出來,讓女性員工在一年30天病假外,一個月可再請一天生理假,一年共42天假。
不過,“勞委會”擔心,如果多出12天的生理假,恐會影響雇主雇用女性的意愿,反對女性不利。江惠貞與“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協(xié)調,小幅放寬3天生理假,等于一年可以請33天,但若請超過30天,多出來的3天不領薪,不影響全勤考績。
此外,“立法委員”也批評,“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雇主如果有必要,可以要求員工附生理假的證明,讓員工不敢請假,得忍痛上班。
“勞委會”也表認同,并指有關研究發(fā)現,女性經期狀況、時間都不固定,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每個人對疼痛的感覺也不同,認定上有困難,不應要求附證明;“立法院”衛(wèi)福委員會也通過初審,未來雇主不得再要求提供生理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