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槌的敲下,一起涉案1600萬余元的非法集資案在山東招遠最終定讞。
2013年6月1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被告人丁嵐的上訴,依法認定其集資詐騙犯罪事實,判處丁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消息一經傳出,在山東招遠市引起巨大反響。
從2008年至2011年7月,丁嵐利用合伙做“郵幣卡”(郵票、錢幣、金銀幣卡)生意的名義,虛構其擁有巨額資產,以每萬元月返利300元至1200元的高額回報為誘餌,先后在招遠向110多人非法集資1697萬余元。招遠警方接到群眾舉報,耗時6個多月破獲這起特大集資詐騙案。
辛苦運作不滿只賺差旅費
2011年7月5日,招遠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群眾報案稱:利用合伙做“郵幣卡”生意的丁嵐,許諾高額利息和分紅的回報,在招遠城區向多名受害人集資,數額巨大,如今卻不能按期付給利息,連本金也要不回來,現在為了躲債已不見蹤影。
招遠警方根據受害人反映的情況,立即向煙臺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進行專題匯報,并迅速成立專案小組,對該案立案偵查。
按照統一部署,經偵大隊民警兵分兩路,一路對犯罪嫌疑人丁嵐實施抓捕,另一路多方展開秘密調查取證工作。
隨著偵查的深入,丁嵐的詐騙軌跡開始顯現。
2000年7月,從大慶油田退休后的丁嵐來到招遠,租用店鋪做起了郵票生意,后因經營不善和資金短缺將店鋪轉讓。2008年七八月間,全國的“郵幣卡”市場走出低迷一夜火爆起來,這激起了丁嵐再度投資的欲望,但由于資金短缺無法投入。
于是,丁嵐便對經常前來購買“郵幣卡”的宋穎、蔣敏等客戶宣稱,眼下“郵幣卡”市場看好,能掙大錢。宋穎和蔣敏便決定委托她做這筆生意。
幾人商定:宋、蔣每人先期投資五六萬元,由丁嵐負責具體操作,回報率平均1萬元盈利300元至500元。
據丁嵐交代,到2008年年底時,宋、蔣兩人每人分獲3萬余元紅利,而自己“僅得了點差旅費”,她感到自己的付出和收獲不成正比。
800余萬元集資款不知所蹤
丁嵐想改變這種“出工不得利”的情況。于是,她提出由宋、蔣出資,自己來操作郵幣卡的買賣,兩人每月獲取固定的利息。她們的口頭協議是:每月每萬元返利300元至500元,遇到急用錢時,丁嵐每月每萬元返利1000元。
豐厚的紅利,激起了宋穎和蔣敏的熱情,她們在傾其所有的同時,又把手伸向了親戚朋友。對于有些從經濟比較困難的朋友家借來的錢,丁嵐主動承諾,每萬元月返利1200元。
有了資金,丁嵐“郵幣卡”的生意做得風生水起,在招遠小有名氣。但“郵幣卡”市場并非只升不降,到2009年年底,宋穎等人80余萬元本金只剩下一半,另一半大多被丁嵐用來為新增投資者支付利息。
對于40萬元的虧空,丁嵐并沒有告訴投資者。她還抱有只要繼續投錢就有機會“翻本”的僥幸心理。但此時的“郵幣卡”市場,正處在持續下滑的階段,丁嵐只能冒險逆行,鼓動別人繼續投資。
據辦案民警介紹,審訊時,丁嵐稱,剛開始還能按時支付利息,但有些投資人催要本金,只能從別人投的錢里來支付,后來連利息也不能按月正常支付。丁嵐不斷非法集資,致使債務鏈越拖越長,受害者中有經商的老板也有下崗職工,他們都陷入了詐騙陷阱。
據警方統計,從2008年到2011年7月,丁嵐先后非法集資1697萬余元。至案發時,她除了歸還本金318.3萬元,支付利息349.36萬元,支付好處費3.1萬元,以物抵款209.17萬元,其余的800余萬元不知所蹤。
招遠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根據審訊所掌握的線索,分批派出多路民警遠赴東北三省以及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對6家商業銀行的80多個網點逐一對證,先后調取各類憑證470多份,走訪受害群眾及知情人200余名,全面厘清了丁嵐的犯罪軌跡。2012年2月,這起特大集資詐騙案成功告破。
期待回報受害人多不配合
據辦案民警介紹,偵辦這起特大集資詐騙案件之所以耗時半年多時間,主因是調查取證的難度非常大。丁嵐為牟取暴利,將自己從里到外進行了嚴密包裝,稱自己有巨額財產,并鼓吹投資回報的豐厚,使投資人心甘情愿地給她掏錢,并抱有僥幸心理期待回報,案發后受害人大多數不愿意配合警方工作。
據統計,丁嵐集資詐騙3年,先后有上百人與其進行資金交易,竟從來沒有賬目記載,由于時間跨度長,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記憶都模糊不清,認定具體資金的數額十分困難。
辦案民警指出,非法集資主要是利用人們渴望致富的心理,以短期內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人們進行投資,騙取投資者錢財、損害投資者利益。非法集資是犯罪行為,一旦造成經濟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警方提醒市民不要輕信高額回報等承諾,以免造成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