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6月30日訊(記者 莊會良 通訊員 朱百永 王曉)“要跟俺離婚可以,但你必須給俺找個媳婦兒,要不俺堅決不離!”5月31日,一起離婚訴訟的被告李某朝原告劉某吼道。兩口子離婚,一方提條件本不是什么新鮮事兒,但以對方給自己找個媳婦兒為條件的還真不多見。近日,東港區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離婚糾紛。
2011年初,家住日照的男子李某與女子劉某經人介紹相識,當年12月,兩人結婚。由于在婚前缺乏充分了解,結婚后小兩口經常為瑣事爭吵,夫妻感情越來越淡。2012年初,妻子劉某發現自己懷孕,但對婚姻已經失去信心的劉某在未征得丈夫李某同意的情況下偷偷將胎兒流產。李某得知后,對妻子擅自決定流產的舉動表示出強烈不滿,雙方矛盾進一步升級,經常為一點小事大打出手。無奈之下,妻子劉某提出分居。但分居后,小兩口的感情并沒有因此好轉。2013年4月 ,妻子劉某向東港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丈夫李某離婚。
李某在得知妻子要與自己離婚后,起初堅決不同意。僵持了一段時間后,李某表示,要離婚可以,但女方必須滿足自己兩個條件:一是賠償自己為操辦婚禮所花費的各項費用;二是因家庭經濟困難,在農村再婚不好找對象,要求女方必須為自己再找一媳婦兒。
讓妻子給自己當媒人?李某的要求讓妻子劉某氣憤不已。劉某表示,第一個條件還可以商量,但讓自己給丈夫再找個媳婦兒,門兒都沒有。
對于被告提出的奇怪條件,法官也是頭一回聽說。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法官發現,雙方當事人感情已徹底破裂,再無和好可能。為了讓小兩口消除芥蒂,法官多次約見原被告,與雙方分別進行了輪番多次交流。在與被告的溝通過程中,法官告訴李某,讓妻子給自己“找媳婦兒”請求是不符合法理人情的 ,不但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隨后,法官又積極與原告溝通,告知其由于流產時未獲丈夫同意,對李某造成了很大傷害,且對方家庭條件確實困難,希望劉某考慮到這些因素能適當賠償李某一些損失。
最終,在法官的努力勸導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李某主動收回要求女方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給自己找媳婦兒的要求,原告劉某亦同意返還被告部分財產以示安慰補償,雙方和平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