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日前公布,并定于明年3月1日正式實施。所謂不動產統一登記,就是將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動產進行統一登記,實現登記機構、登記依據、登記簿證、信息平臺“四統一”。根據國土資源部統一部署,我省的濟南、青島將先行開展這項工作。
據山東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廣播《山東新聞》報道,據了解,目前我省已經完成省級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和機構組建,建立了由10個省級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已啟動立法工作,將盡早出臺《山東省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逐步形成以《山東省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為核心,相關法規、規章、規范配套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體系。
12月22號,國務院正式發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號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不動產登記的行政法規。輿論普遍關心的問題是,“不動產登記”會不會有利于反腐呢?
《人民日報》的評論說,不動產登記制度本身建立的目的和意義,并不直接指向反腐敗。但也要承認,這項制度包含的衍生價值與派生功能,完全可以與反腐敗形成良好的對接。比如,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適用人員可以納入反腐敗目標,建立的相關數據系統可以為反腐敗提供發現功能,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可以提高反腐敗的效率。
評論強調,任何一項制度的功能都不是單一的。對于不動產登記制度來說,發揮它的反腐敗作用,符合制度正義的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從這個角度看,民意要客觀看待這一制度反腐功能,社會治理者也要拿出勇氣和決心、讓它積極承載起這樣的民意期待。
《京華時報》指出,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國家為了更好地落實《物權法》,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的一項基礎性的制度建設。這一個行政性法規的正式出臺,將使我國不動產保有、交易以及政府管理走上有序的軌道,而最為重要的是,它將對公民的合法財產起到重要保護作用。
評論同時指出,不動產登記制度還將為房地產稅的推出提供基礎條件。對于那些超出居住需求的合法住房,國家確實有理由通過征收房地產稅來加以調節。要想實現這個目標,前提條件便是要有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房地產稅,固然是利用經濟杠桿對住房市場的一種調節,但對這部分住房的所有者其實是另一種層面上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