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濟南6月9日訊(記者 劉雅菲)9日,濟南市人口計生委印發《濟南市生育證審批工作規范》,明確在濟南市辦理生育證時,凡是外市委托濟南市辦理,或者濟南市內部縣(市)區之間相互委托的,不再要求辦理書面委托手續;濟南市委托外市辦理的,按照外市要求辦理委托手續。
據人口計生委發展規劃處處長展永生介紹,辦理生育證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在三類地方辦理。辦理的首選是女方戶籍地,第二類情況是,如果女方戶口不在濟南,但是丈夫的戶口是濟南的,并且女方長期和丈夫長期生活在濟南,這樣也可以到男方戶籍地進行辦理。第三種情況是,女方的戶籍地不在濟南,但是女方在濟南有工作單位,而且單位已經納入計劃生育管理,單位和地方簽訂了計劃生育協議書,也可以由單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受理,由單位所在地縣區審批。
記者了解到,根據山東省規定,女方戶籍在我市的,可由女方戶籍地的鄉(鎮、街道)計生辦受理,所屬的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其中,女方戶籍地與計劃生育信息管理地不一致的,原則上采取委托的方式,優先由女方計劃生育信息管理地(男方戶籍地或女方單位屬地)的鄉(鎮、街道)計生辦受理,所屬的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女方戶籍在外市,男方戶籍在我市,女方計劃生育信息屬于我市管理的,可以通過委托的方式,由女方計劃生育信息管理地(男方戶籍地或女方單位屬地)的鄉(鎮、街道)受理,所屬的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為了方便市民辦證,9日印發的《濟南市生育證審批工作規范》明確,凡是外市委托我市辦理,或者我市內部縣(市)區之間相互委托的,不再要求辦理書面委托手續;我市委托外市辦理的,按照外市要求辦理委托手續。需要辦理書面委托手續的,女方可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女方戶口本(戶籍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開具《辦理生育證委托書》。
在辦理效率上,濟南市也有所提高,《規范》明確,辦理生育證的市民可根據自身情況,直接或通過村(居)、單位計劃生育負責人向受理鄉(鎮、街道)計生辦提交申辦生育證所需的材料。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單位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當事人所需的全部材料和具體要求。受理鄉(鎮、街道)計生辦自收齊材料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初審、公示完畢,經辦人在《濟南市生育證審批表》上簽字,加蓋鄉(鎮、街道)計生辦公章,與審核過的材料一并上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鄉(鎮、街道)計生辦上報的生育證審核材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者發放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者出具《生育證申請不予批準決定書》。
提個醒》》
1、流動人口辦理一孩登記實行首接負責制
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中相關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9日,記者了解到,一孩登記時,要到夫妻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實行首接負責制。而流動人口進行一孩生育登記時,女方從業地和現居住地均為受理地,也要實行首接負責制。
育齡夫婦應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后3個月內進行登記;因特殊情況未能及時登記的,經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實相關信息后予以補辦。
辦理時要帶好夫妻雙方身份證、夫妻雙方戶口薄或戶籍證明、結婚證、一孩《出生醫學證明》、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進行登記,應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居住證》等。
2、生育證有效期為5年
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而生育證也是有有效期的。
據了解,生育證有效期5年。5年內未懷孕的,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延長有效期手續,并進行變更登記。生育證逾期未延長有效期的,自動失效。辦理生育證未懷孕而跨省遷移的,應遵守遷入地的相關政策規定。
3、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
調查核實后生育證作廢
在辦理生育證時,市民一定要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9日印發的《濟南市生育證審批工作規范》中,專門做出規定,明確,在辦理生育證的時候,提供虛假信息騙取生育證的,經調查核實后,原生育證收回或作廢,當事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辦證人員有主觀過錯的,經調查核實后,追究辦證人員的責任。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有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非法流引產行為,經調查核實的,不予辦理生育證;已辦理生育證的,原生育證收回或作廢,不再安排生育。
4、辦理生育證,帶好這些材料
申辦生育證所需材料為“5+X”。“5”即: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戶籍證明)、四張二寸近期合照、三份《濟南市生育證審批表》。“X”即: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生育二孩特殊情形的《申請生育證的其他證明材料》,有如下十種情況。
1.再婚者:需提交歷次婚姻的相關情況。離異者,提交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原件(含復印件)或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原件(含復印件);前配偶死亡的,須提交銷戶證明或死亡證明。
2.依據獨生子女條款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獨生子女一方需提交其父母的《獨生子女證》;未申領過《獨生子女證》的,需提供父母單位或所在地村(居)出具的父母生育狀況證明。
3.母女均為農村居民的,須由戶籍所在村(居)出具可界定為農村居民的證明。
4.男到有女無兒家落戶的提交有家庭其他成員(含所有姐妹)簽名的贍養協議及村(居)證明。
5.農村居民界定參照《山東省生育證管理辦法》(魯衛指導發〔2014〕2號)的解釋,結合本地實際執行。
6.收養子女的須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及復印件。
7.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的,須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司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傷四級以上的鑒定證明;或者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作出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果。
8.六級以上殘疾軍人,須提交部隊頒發的六級以上傷殘的《傷殘軍人證》。
9.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仍從事該項工作的,由工作單位提供證明。
10.兄弟兩人及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條件的,須由村(居)出具其他兄弟無生育條件及未收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