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沒有任何關于“開口費”的規定和協議,開發商卻在交房時要求繳納“開口費”,否則就領不到鑰匙;樓房是舊房改造的,房產證延期半年未辦下來;宣傳樓盤時說是有西門,現實卻只有一個又窄又小的東門……22日,高青縣張女士向本報反映,由山東元和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元和春天小區存在諸多問題。
房產證 一直未能辦下
業主竇先生住在元和春天2號樓,據他介紹,元和春天小區共有7棟樓,1、2、3號是在原高青二中的教學樓基礎上改造翻新的,與新樓一起售賣。“房子上整體沒有改變,只是在教室中間插墻,然后把窗戶改成了門。”竇先生說,從他2011年5月買房到現在,房產證也一直沒有辦理下來。而購房合同上則明確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為買受人辦理完畢房屋權屬登記。否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并獲得賠償。
關于房產證的問題,元和春天開發商工作人員答復說,契證已經辦完了,其他的正在辦理中。
而住戶張女士對此提出了質疑,因為之前她和其他業主多次向開發商反映這個問題,開發商的答復一直是:正在辦理。“新樓的住戶比我們搬進來的要晚,他們樓前已經貼出了辦證費用的明細,我們詢問開發商,開發商說舊樓的詳單不能給我們看。”張女士擔憂地表示:“估計舊樓的房產證辦不下來。”
合同中沒規定卻要交“開口費”
高青縣張女士于2011年5月購買了元和春天小區3號樓的一套房產,當時合同中沒有關于開口費的任何規定,6月份交鑰匙的時候卻被開發商告知要繳納27527元的“開口費”和辦證費,否則就領不到鑰匙。
“我們小區一共7棟樓,200多戶業主都繳納了開口費。可是淄博市住建局等部門在2011年1月份就下發了文件說不再收“開口費”了,他怎么還收呢?”對此,張女士提出質疑。
據了解,2011年1月27日,淄博市住建局、物價局等七部門曾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新建商品房供熱、供水、燃氣、供電配套費收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新建商品房供熱、供水、燃氣、供電配套費的收取由收費主體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計入房屋開發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商品房購買者單獨另行收取費用。而元和春天的開發商山東元和置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則稱:“我們公司2011年1月24日辦下的預售證,“開口費”的收取以預售證辦理日期為準。”
那么該開發商收取“開口費”,到底是否合理呢?對此,記者采訪了市建委,詢問文件的詳細條款及其適用對象,工作人員說具體情況要問高青縣相關部門。記者隨后采訪了高青縣物價局,工作人員解釋說,高青縣按照淄博市的文件執行,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準,但如果開發商在通知下達之前沒有將“開口費”計入房價,是可以在合同上與業主協商的。張女士說,她家的購房合同是在2011年5月10日簽訂的,當時取消收取“開口費”的文件早已經下達了。
“合同上的條文沒有提到開口費的事情,當時交“開口費”后也只給了一張收據。”同樣住在元和春天的業主宮先生說,“買房的時候,售樓員說沒有“開口費”,結果交房的時候不繳納“開口費”就不給鑰匙了。”記者從宮先生提供合同和附屬協議上看到,里面確實沒有關于“開口費”的規定。
小區配套與宣傳不符
“買房的時候,售樓處給我們說要建一個西門,那樣的話我們出入就比較方便。可是搬進來以后,我們才發現根本沒有西門,只有一個東門,而且還又窄又小,經常出車禍事故。”張女士反映說。
說起小區的配套設施,住戶竇先生表示:“當時售樓處宣傳的很好,又有西門,又不用交開口費,結果買了就不是那么回事。而且舊樓翻新的外墻沒有保溫層,冬天暖氣也不熱。”
隨后,記者采訪了元和春天的開發商山東元和置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解釋說:“我們的規劃中沒有西門,但如果業主有要求的話,我們可以與其協商”。而當問及是否能建造西門方便業主時,該工作人員表示:“做不了主,不好說”。
“這與他們當時賣房時所宣傳的根本不一樣,我們感覺自己被忽悠了。”住戶張女士說。
對于此事進展,本報將繼續關注。
律師說法: 開發商不應收取 “開口費”
元和春天開發商收取開口費到底合不合理?山東圣德律師事務所的張偉律師對此表示:“這肯定是不合理的,根據文件規定,開發商自2011年1月27日起就不能單獨收取開口費,這不以開發商的預售證日期為準,而是以業主簽訂的購房合同日期為準。在合同中沒有就開口費進行協商的,視為已將開口費計入房價。開發商已收取的開口費應返還業主。”
而對于房產商未按照合同規定給居民辦理房產證的問題,律師建議居民按照合同索賠,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要求房產商給予賠償。
買房要注意辨別 開發商宣傳內容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上的承諾,原則上屬于“要約邀請”,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很難就此追究開發商的相應責任。但如果開發商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未依照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的承諾履行的,應當向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報記者 張汝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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