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在任濟南市長清區殘疾人聯合會黨組書記、理事長期間,被告人王某貪污殘疾人就業保障扶持資金及“百戶安居”、“一建三改”工程款37萬余元,索賄101萬元,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
在任濟南市長清區殘疾人聯合會黨組書記、理事長期間,被告人王某貪污殘疾人就業保障扶持資金及“百戶安居”、“一建三改”工程款37萬余元,并利用職務便利索賄101萬元,數罪并罰,去年,法院一審被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9年,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教訓和警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2003年至2012年,王某擔任濟南市長清區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長清區殘聯)黨組書記、理事長。2003年5月,女子楊某由濟南市長清區雙泉鄉借調到長清區殘聯,負責殘聯工作經費的收支、報賬。
王某負責長清區殘聯實施“一建三改”、“百戶安居”工程。為殘疾人所居住的房屋進行重建,梁某看到了其中的利益。長清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梁某承攬長清區殘聯的“百戶安居”工程,按照殘聯的要求對長清轄區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所居房屋進行重建、修繕等。在施工期間,王某先后3次親自或通過其單位的財務科科長楊某向某建筑公司梁某索要現金51萬元。
此外,王某先后3次通過其妻段某向承建長清區“百戶安居”工程的張某某與張某索要現金50萬元。
虛開發票騙工程款套扶持資金
王某還利用對長清區殘疾人企業發放殘疾人就業保障扶持資金的職務之便,指使財務科科長楊某從一些建筑公司虛開發票騙取工程款,從被發放扶持資金的單位套取扶持資金私存。
法院查明,濟南兩家建筑公司沒有給長清殘聯進行過工程建設,但是給長清殘聯代開過工程費發票,金額超過575萬元。
2010年1月,王某以給本單位一員工找關系為由,從楊某處支取20萬元現金占為己有。2012年1月20日、24日,王某在一些購物中心通過楊某個人信用卡4次刷卡51666元,用于個人消費。2010年至2012年,王某以過節應酬為名,從楊某處支取現金126000元據為己有。以上款項共計377666元,均來源于楊某保管的工程款及扶持資金。
會計楊某在2010年5月至2012年其擔任長清區殘聯財務科科長期間,受王某指使從濟南兩家建筑公司虛開發票騙取工程款,從被發放扶持資金的單位套取扶持資金私存。2011年7月、8月份,楊某以報銷個人旅游費用為名,從上述款項中支取4000元;2011年底,楊某以個人購買電視機為名,支取5100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楊某為給其夫調動工作,先后3次支取現金55455元,其中用5455元購買蘋果手機一部。以上楊某個人消費共計64555元。
判執行有期徒刑19年沒收財產30萬
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楊某騙取工程款、套取扶持資金共計2863735元用于出國考察、國內旅游、培訓學習、請客送禮等方面支出,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騙取工程款、套取扶持資金共計2863735元數額有誤,另外上述款項自2007年至2009年的支出情況,除了楊某的供述,公訴機關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實;2010年至2012年1月的支出情況雖有楊某的證言及其記錄的兩個賬本證實大部分費用由王某支出,名目有過節費、出差、吃飯、請客送禮等等,但王某均當庭予以否認,公訴機關亦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上述支出名目是否確實存在及是否確系因公支出,因此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濫用職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成立,王某索取賄賂,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及楊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后據為己有,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貪污罪亦成立。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及貪污罪,應數罪并罰。
去年年底,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被告人楊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