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和哥哥互換對方身份證登記結婚,兩對夫妻相安無事十多年。去年,嫂子提出離婚訴求,因丈夫登記結婚時的身份證和本人不符,僵持了3個多月(現代快報曾做報道)。隨后,離婚遇阻的嫂子將丹徒區民政局告上法庭。近日,鎮江丹徒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件。
通訊員 王璐丹
婚姻錯位:當年一錯再錯留下難題
1996年,鎮江丹徒區的李小強要領證結婚,因未到法定婚齡,于是借用哥哥李大強的身份證,去鎮政府民政機構辦理了結婚登記。2001年,哥哥李大強要結婚,將錯就錯,在和張桂花登記結婚時就借了弟弟的身份證去辦理。
去年,張桂花和李大強夫妻關系緊張,她決定和李大強離婚,但李大強及其家人都不同意。
張桂花遂于去年8月向丹徒法院起訴,要求和李小強離婚。
然而,離婚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因張桂花和李小強欠缺結婚實質要件,產生結婚登記效力爭議,需先解決結婚登記效力問題,故法院無法受理該訴訟。
去年9月,張桂花又找到丹徒區民政局要求撤銷她和李小強的婚姻,但因不符合相關規定,民政局無法撤銷。
去年12月25日, 張桂花起訴鎮江市丹徒區民政局,要求法院判令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記信息。
庭審直擊:民政局認為當事人有過錯
丹徒區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今年3月10日開庭審理。庭審中,張桂花代理人表示,自2001年開始,張桂花就與李大強確認事實婚姻關系,一直延續至今,婚姻登記信息實際上與事實不符合,和當時的鎮政府未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就進行了錯誤登記有關。
當時的發證機關世業鎮政府也以第三方身份出庭,鎮政府工作人員承認,當年進行婚姻登記時看到人都到場了,就只詢問沒做筆錄,也沒留下身份信息。
2005年后,婚姻登記的職責統歸民政局。庭審中,丹徒區民政局代理人指出,“只有在姓名登記錯誤的時候,才可以變更登記。除此之外,民政機關無權利履行這一職責。” 代理人還認為, “如果隨便變更,另外三方當事人是否會同意?我們認為原告本人有很重要的過錯,婚姻登記是一個很嚴肅的行為。當時如果發現婚姻登記的人員不對,就不應該進行登記,作為工作人員來說,只進行形式審查,無法進行真實審查。”
記者了解到,民政部門愿意幫助張桂花解決問題,但由于張桂花的要求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他們也無能為力。
法院未當庭宣判,將擇日再審。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來源:現代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