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有關問題的規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已于2013年 月 日發布實施,現將實施《運作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應當認真學習貫徹《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和《運作辦法》,規范運作,切實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應當嚴格按照《基金法》和《運作辦法》的有關規定,擬訂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有關法律文件草案。
三、《運作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合同的內容不符合《運作辦法》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基金托管人,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將原基金合同修改為符合《運作辦法》規定的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本規定的過程中,應當認真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