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前,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判決書顯示,交通銀行泰安分行因保兌倉業務遭遇詐騙造成經濟損失3.35億元,問責該行青年路支行行長任某并給予其開除處分。勞動仲裁失利后,交通銀行泰安分行將任某訴上法庭,雙方對簿公堂。經過兩次審判,交通銀行泰安分行最終被法院判決撤銷對該行青年路支行行長任某的開除處分,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任某工資損失9030元。
銀行損失3.35億元
案卷顯示,2010年8月,交通銀行泰安分行客戶經理任某為泰安市欣平塑料有限公司(簡稱“欣平塑料”)和泰安海納化工有限公司(簡稱“海納化工”)辦理了首筆保兌倉業務。任某在為欣平塑料辦理首筆3000萬元授信過程中,出具了“該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是我行主要發展的客戶之一,由中石化華北銷售分公司差額退款,企業保證金來源合法合規”的調查意見。
所謂保兌倉業務,就是生產廠家(賣方)、經銷商(買方)和銀行三方合作的授信業務,由生產廠家為經銷商在交通銀行的授信承擔連帶責任,以保證擔保貨物調劑銷售或差額退款,有利于降低銀行授信風險。
“欣平塑料是我行主動營銷的客戶,通過積極營銷,企業同意我行辦理保兌倉業務,通過本筆業務帶動我行5億元以上結算,存款可高達2500萬元以上,綜合回報率較高。”任某在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優惠價格申請表中出具了如是意見。
而欣平塑料的法定代表人任楷,同時又是海納化工和山東諾爾儀表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4年7月,任楷因資金鏈斷裂潛逃。據交通銀行山東省分行相關人員證實,該行與任楷上述三家關聯企業合作開展的保兌倉業務,任某在沒有面簽的情況下與中石化華北銷售分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任楷失聯后,中石化華北銷售分公司稱沒有該項業務。
據交通銀行泰安分行統計,任某擔任該行營業部副主任和大客戶部副經理期間共辦理欣平塑料、海納化工兩家企業保兌倉業務6筆,金額共計2.41億元。2012年5月,任某升任青年路支行行長,“因支行行長無授信業務發起權限,將上述相關業務交給了支行客戶經理李某,但仍負責上述企業的營銷維護”。任某擔任青年路支行行長期間,涉及任楷三家關聯企業的保兌倉業務共計發生42筆,金額共計21.74億元。截至任楷案發,交通銀行泰安分行因上述業務造成經濟損失3.35億元。
支行行長遭開除
任楷案發后,原泰安銀監局約談任某的談話筆錄顯示,任某前往中石化華北銷售分公司簽訂《保兌倉三方合作協議》時,均未與該公司進行面簽;在辦理首筆保兌倉業務出具授信報告時,任某沒有去中石化華北銷售分公司了解情況,而是根據任楷提供的信息出具的授信報告;任某沒有按照交通銀行的規定由其向中石化華北銷售分公司指定的專人進行銀票交接,而是直接將銀行承兌匯票和提貨申請書一起交給了任楷企業的財務人員;任某是根據任楷企業介紹的情況寫出的貸后監控報告。
2015年,任楷因涉嫌犯貸款詐騙罪和詐騙罪被提起公訴。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任楷為非法使用銀行資金,虛構可以與中石化華北銷售分公司合作開展保兌倉業務,偽造虛假的公司財務報表騙取銀行用于辦理承兌匯票的信用額度。在銀行工作人員到中石化華北銷售分公司面簽過程中,任楷親自或指使他人冒充中石化華北銷售分公司工作人員,用偽造的印章冒充中石化華北銷售分公司在保兌倉協議上蓋章。騙取銀行承兌匯票后,任楷將絕大部分匯票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加蓋虛假的中石化華北銷售分公司印章后貼現,并將貼現后的資金投入期貨市場以及支付新開匯票的保證金、歸還前期匯票的到期資金,以繼續騙取銀行承兌匯票。自2010年以來,任楷實際控制的關聯企業分別向交通銀行泰安分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55億余元。
2016年8月22日,交通銀行泰安分行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給予任某開除處分的決定》(簡稱“開除處分”)。同日,交通銀行泰安分行以《交銀泰[2016]83號》文件下發上述開除處分。
“原青年路支行行長任某,擔任經辦客戶經理、支行行長期間,共辦理上述保兌倉業務48筆……任某對上述問題的發生承擔直接責任。”交通銀行泰安分行開除處分載明。
開除處分被撤銷
2016年11月,任某向泰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認定交通銀行泰安分行對其作出開除處分違法,裁決撤銷開除處分,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恢復其青年路支行行長職務;交通銀行泰安分行補發擅自降低的工資差額和取暖補助。
2017年5月,泰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撤銷交通銀行泰安分行作出的開除處分,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交通銀行泰安分行支付任某工資損失9030元。
“任某系上述關聯企業首筆保兌倉業務的營銷人員,在其負責辦理或主導辦理的涉案金額高達40余億元的保兌倉業務過程中,任某存在特別嚴重的違法、違規之處。”交通銀行泰安分行對上述仲裁不服,將任某訴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開除處分合法有效,依法判定該行不承擔支付工資義務。
經一審法院認定,任某的行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交通銀行泰安分行作出開除處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據此,一審法院2019年10月判決交通銀行泰安分行與任某解除勞動合同有效;無需支付任某工資損失。
經任某提起上訴后,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交通銀行泰安分行認可任某擔任客戶經理期間辦理的6筆保兌倉業務并未造成損失,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任某辦理該6筆保兌倉業務的行為與其余42筆保兌倉業務造成的損失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該行基于任某辦理6筆保兌倉業務的行為,并不能與任某解除勞動合同。任某并非其余42筆保兌倉業務的具體經辦人員,亦非相應《保兌倉三方合作協議》的簽訂人員,交通銀行泰安分行以任某未按職責進行核保和未執行面談面簽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事實根據。
據此,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交通銀行泰安分行作出的開除處分,該行與任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交通銀行泰安分行十日內支付任某工資損失903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中宏網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