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9日訊 男子酒后和家人發生爭執,憤怒之下從窗戶拋擲菜刀,砸碎鄰居汽車擋風玻璃。2021年3月8日,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高空拋物罪案。被告人孫某犯高空拋物罪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孫某(男,24歲)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13日晚,家住臨沂市河東區芝麻墩街道某小區7號樓2單元401室的被告人孫某在外與朋友聚餐并飲酒,酒后其駕駛電動自行車于當晚10時左右回到家中,母親白某某因其飲酒與之發生爭吵。為發泄情緒,孫某將放在客廳茶幾上的菜刀通過客廳北側窗戶拋擲樓下,致鄰居李某某停在樓下的樂馳轎車前擋風玻璃破碎。

  次日早上,鄰居李某某發現自家車輛玻璃破碎遂報警,當日8時許,公安民警將還在睡夢中的被告人孫某抓獲,到案后孫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后被告人孫某將李某某被砸車輛維修并賠禮道歉,孫某已取得李某某諒解。

  另查明,2015年1月份、10月份,被告人孫某因吸毒分別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15日。

  經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從居住的4樓樓房往外拋擲菜刀,其行為危及公共安全,構成高空拋物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孫某認罪認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已賠償被砸車輛車主損失并取得諒解、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有兩次行政處罰劣跡,在量刑時酌情從重處罰。綜上,對被告人孫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的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這是臨沂市范圍內首起宣判的高空拋物罪案,也是山東省首起高空拋物罪案。高空拋物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規定的新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的3月1日起實施,該罪名作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薄坝星翱钚袨?,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p>

  高空拋物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我國《刑法》中規定,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規定,高空拋物,建筑物等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侵權責任法》規定,高空拋物,墜物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此外,故意高空拋物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閃電新聞記者 劉銘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