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7日上午,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對蘇良敏等1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搶劫罪、盜竊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職務侵占罪等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蘇良敏有期徒刑2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并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
高新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蘇良敏為逼陳某露面,指示黃巖糾集李海兵、王瑞先、張春華到濰坊市小商品城孔某的床品店,潑墨、打人鬧事,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7329元。
此后,蘇良敏糾集、吸納王金龍、張濤、唐寶順、馬有才等人先后參加該組織,通過在濰坊市城區和臨朐縣等周邊縣市多次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蘇良敏為組織者、領導者,黃巖、李海兵、王金龍為積極參加者,張濤、王瑞先、唐寶順、馬有才、張春華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以蘇良敏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插手他人民間經濟糾紛,制造聲勢、稱霸一方,以揚惡名;同時又多次利用惡名從事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以黑牟利,以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詐騙、搶劫、盜竊等方式非法獲利百萬余元。
該組織非法獲利后資金一部分用于組織成員吃喝、住宿、吸毒、發放好處費,一部分用于購買車輛、砍刀等作案工具,另一部分則用于維持蘇良敏經營的山東眾泰威圣智能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以蘇良敏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詐騙、搶劫、非法持有槍支、盜竊、容留他人吸毒等14起犯罪,并通過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濰坊市部分區域的正常經濟、社會發展,嚴重危及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此外,蘇良敏個人實施了職務侵占、詐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
法院認為,蘇良敏所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蘇良敏是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黃巖、李海兵、王金龍是積極參加者、骨干成員,張濤、唐寶順、馬有才、王瑞先、張春華等是一般參加者。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各自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還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人黃巖、李海兵、王金龍、張濤、唐寶順、馬有才、王瑞先、張春華20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4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以尋釁滋事罪或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秦貞雙、梁貴森、楊衍賓、方亮、張云家、李鑫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或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2年或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被告人蘇良敏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繳、沒收。
一審宣判之后,包括蘇良敏在內的多名被告提出上訴。
齊魯晚報點·齊魯壹點記者 趙磊 張焜通訊員 劉恩科 秦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