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青島鐵路運輸法院對來自淄博的被告人王某某進行依法審理:去年7月2日,王某某酒后在濰坊火車站站臺追打列車長、毆打鐵路民警,導致他們受傷,并造成一趟途經淄博的列車晚點12分鐘,影響了列車運行秩序,最終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記者從青島鐵路運輸法院獲悉,2016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島市黃島區參加親戚的婚禮,其間他飲用了7兩左右的高度白酒及少量啤酒,并于當日乘坐G174次列車要返回淄博,當他上車后即出現了醉酒狀態。本次列車到達濰坊站前,列車員查車票時,王某某借著酒勁拒不配合,并辱罵列車員,在乘警的勸說下事態才得以控制。

  當天17:25,列車到達濰坊站,列車長在站臺組織旅客上下車時,王某某趁列車長不備從背后沖上去一拳將其打倒在地,并用腳繼續踢踹倒地的列車長。正在站臺執勤的輔警李某上前制止時,王某某又打了李某一巴掌,然后跑到列車門口處,擋住車門關閉,繼續對前來處置的民警陳某和輔警馬某進行辱罵。在警務人員勸說的過程中,王某某又打了馬某右眼一拳并將其踹倒在地,民警陳某隨即將其帶離車門至站臺安全處,就在民警對其詢問時,王某某忽然一拳打在了民警肚子上,隨后趕來增援的民警將其制伏。王某某的這一系列行為造成了當日G260次列車被迫變道進站停靠并超停3分鐘,G174次列車晚點12分鐘,影響了列車運行秩序。

  事發后,王某某對打傷的民警和列車長進行了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記者 張培 通訊員 劉磊 盛帥 報道

  來源:魯中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