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和使用的相關話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如何提高評審專家的綜合專業素質和道德水平?如何激勵評審專家積極作為?如何保證評審專家客觀公平評審?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山東省出臺《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勞務報酬標準》解決這些問題。
權責明晰享受8項權利履行9項義務
《實施辦法》細化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明確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享有獨立評審、表決、舉報、報酬獲取等8項權利,應當履行客觀評審、簽字、回避、培訓、配合、保密等9項義務,嚴格執行守時守規、廉潔自律、公正評審、維護采購公信力等5項紀律。引導評審專家牢固樹立權責意識,知悉行為邊界,實現權責對等。
進一步強化了回避制度。在嚴格落實評審專家一般回避規定的基礎上,將監管人員和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一并納入回避范圍,強化回避約束,避免相關人員因身份交叉重疊導致的權責不清、角色混亂,影響評審公正,建立了清晰的“管、用、評”關系。
評價應用評審不公正將入“黑名單”
在評審專家的評價方面,引入“評審后評價”制度和不良行為清單。
明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與評審專家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內記錄對方職責履行情況,將評審專家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反紀律及評審異常等情況納入評價體系,約束評審專家自由裁量權。單獨制定評價辦法,把評價情況與抽取使用掛鉤,并延伸到出庫解聘等管理中,建立起科學的評價約束機制。
引入不良行為清單。對存在評審不客觀公正、泄露評審秘密、收受賄賂、拒不履行義務、提供虛假材料、損害政府采購公信力等行為的評審專家,列入不良行為名單,3年內不得選聘評審專家,引導評審專家加強自我管理。
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查實后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以及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處理處罰。
條件放寬中級職稱可選聘評審專家
放寬了選聘評審專家的基本條件。由過去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調整為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但同時也強調了技術職稱、從業經歷必須與申請專業一致或高度對應,在壯大評審隊伍的同時提高整體專業水平。
進一步實施“優秀激勵機制”,給予優秀評審專家更多機會。將激勵措施融入抽取規則,對履職優秀的專家,給予更多的評審機會,參與更多的評審項目,激勵評審專家不斷提升個人綜合素質。
報酬細化采購人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調整了勞務報酬支付主體,改變過去采購代理機構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的模式,明確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勞務報酬,其他項目由采購人支付,促進采購人主體責任的回歸。
此外,山東省還根據《實施辦法》制定印發了《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勞務報酬標準》,對評審勞務報酬發放范圍及結算、差旅費支付等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勞務報酬支付行為,切實保障評審專家合法權益。
來源: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