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一起因“非陽光業務”引發的特大票據詐騙案,在濟南中院開庭審理。歷經數次開庭,7月5日,該案在濟南中院刑事審判庭一審宣判,涉案的四名被告人被判犯票據詐騙罪,兩名主犯謝某、張某,分別被判處15年和13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庭審直擊 主犯謝某否認曾考察放貸企業

  5日當天,在法庭宣判前,審判長對相關事宜再次進行詢問,而除了謝某一人繼續否認與“非陽光業務”有牽扯,并否認曾考察放貸企業外,涉案的張某、崔某、韓某,均未再對案件進行其他陳述。

  相關判決內容顯示,經法庭調查認為:該案件是一起因“非陽光業務”引發的票據詐騙案件,謝某、張某、崔某、韓某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案件中,謝某與張某為案件主犯。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3月,身為東北某理財公司相關負責人的謝某,與人密謀通過操作“非陽光業務”,獲取高額“傭金”。按照計劃,“非陽光業務”的流程基本操作:以高息引誘“金主”,再通過偽造大額存款通知單,將錢兌換成支票取出,然后將這筆錢借給事先找好的用款企業,以此獲取高額“傭金”。

  經人介紹 熟悉銀行業務的張某,參與案件

  經過一番密謀,謝某通過中間人“老馬”,物色到了濟南的張某,張某雖不是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的工作人員,但因有業務往來,其對銀行內部情況很熟悉。

  隨后,謝某以高息為誘餌,從第三方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拉來3億元存款。由于根據銀行業的相關規定,銀行與銀行之間的存款業務屬于同業存款,無法算作一般性存款,不能作為銀行的業績。

  為了讓3億元資金進入資金通道進行周轉,謝某等人又找到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合眾資管”)作為資產管理方,由合眾資管出面運作,在經過多家銀行周轉后,將3億元作為一般性存款,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

  為保證這筆錢在一年之內不能動,謝某同時提出,合眾資管須承諾“六不原則”,即對這筆資金承諾在一年內,不掛失、不抵押、不轉讓、不查詢余額、不開通網銀、不提前支取。但合眾資管堅持要求保留查詢權,最終雙方商定了“五不原則”。

  施展騙術 多人聯手“演戲”,騙走3億元

  3億元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后,張某等人開始施展騙術。他利用自由出入該銀行的便利條件,獲取了合眾資管和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的印鑒,并安排另一名被告人崔某進行偽造。

  在張某安排下,崔某又找到本案唯一的“女演員”——韓某,她一人分飾兩角:既扮演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工作人員,又扮演合眾資管的財務人員。

  作案時,穿著銀行工裝的韓某,假裝敲擊電腦鍵盤,將事先偽造好的一張偽造的大額存款通知書,交給了合眾資管的財務人員。接下來,她又搖身一變,冒充眾資管的財務人員,帶著假印鑒,到銀行前臺將3億元轉走。

  3億元被“偷天換日”般騙走后,立即轉入山東某化工企業的賬戶上,而此企業之前正是涉案被告人謝某、張某事先找好的放貸單位。這筆業務完成后,當謝某等人又拉來一筆20億元的貸款,想“如法炮制”想再從該銀行詐騙這20億元時,被銀行發現報警,這才案發。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筆20億元的“非陽光業務”,系犯罪未遂。

  一審宣判 涉票據詐騙,四被告分別領刑

  證據顯示,在完成的3億元“非陽光業務”中,謝某拿到2600余萬元高息——其中的1100萬,作為存款利息給了“金主”廣發銀行北京分行。除去其他中間環節費用,謝某拿到了850萬元。張某在給山東某化工企業拉來貸款后,獲得好處費1800萬元。

  涉案的3億元資金中,目前有9000余萬元財物被凍結,將返還給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其余款項將繼續追繳。謝某退贓100多萬元,張某退贓1000多萬元。

  一審判決中,因犯票據詐騙罪,謝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崔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韓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4人另被判處50萬元至5萬元數額不等的罰金。

  ●問題解析

  1。非陽光業務中,高達數億的資金,為何要在“存款通道”內多次輾轉交易,才到達涉事銀行內的賬戶上?

  作為風險投資,高貼息的非陽光業務涉及多方利益,資金掮客利用人脈游說其間,就是為了“博弈”各方利益。例如,有銀行關心業績,有金融單位關心存款,只有各方都滿意自己在這場交易中的“收益”,“存款通道”才能搭建成功,掮客才能從中漁利。

  2。大額存款通知書,為何要造假?

  非陽光業務本身就不在“陽光下”,游離于監管之外。

  本案中,如果涉事的3億元作為定期存款存入銀行內,勢必無法取出,相關人員的整個計劃肯定會“泡湯”。為了讓原有的定期存款轉為活期存款,必須要對相關票據造假,大額存款證明書偽造成功后,才能到柜臺辦理支票,轉出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