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淄博4月12日訊4月11日,高青縣公安局蘆湖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報警人的女兒在家被人強奸了。

  當民警趕到時,一名少年跪在門口表示投案自首。經詢問,民警發現這根本不是什么強奸案,少年馬某跟報警人的女兒孫某是戀人關系。馬某初中畢業之后沒考上高中,就直接到社會上混了。不久前,馬某通過朋友介紹,結識了正在上學的孫某,雙方很快墜入愛河,并偷嘗了禁果。

  馬某帶著禮物上門拜訪孫某的父母,希望能給對方留下個好印象。誰知孫某的母親一聽,當即就發了火。孫某表示:“我們是真心相愛的,誰也不能將我們分開,而且我已經是他的人了。”這下孫某的母親徹底被激怒了,當即報了警。

  看著孫某母親泣不成聲的樣子,民警很是為難,畢竟馬某和孫某是自愿發生關系,而且都早已年滿14周歲,在法律上并不屬于違法犯罪。由于兩代人觀念的差異,孫某的母親很難接受這一事實。經過民警勸導,孫某的母親表示之前的事情不想再提,但堅決不同意馬某再與自己的女兒交往。但馬某和孫某不愿割舍這段感情,民警給兩人做工作。

  最終,兩人同意在孫某考上大學之前不再來往。孫某的母親對此勉強表示接受。警方提示:案例中馬某與孫某是自愿發生性關系,且孫某已經年滿14周歲,這種情況下并不構成強奸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