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刑責治污”的力度,提高污染環境的“違法成本”,是治理污染的重拳之一。 最近,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污染環境案件。

被告人何某某在法庭上認罪 視頻截圖

  2015年1月份以來,被告人何某某, 伙同他人在淄川區洪山鎮一車間內,用硫酸和氫氟酸清洗汽車輪轂。之后把未經任何處理的酸洗廢液隨意傾倒在院墻外。

  經山東省分析測試中心采樣檢測,車間西墻外排口廢液PH值為0.65,傾倒的廢液是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廢物,同時也具有“有毒物質”。檢查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違法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違法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宣判結束后,被告人表示服從判決結果不上訴,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也表示非常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