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高青縣公安局獲悉,該局于2013年破獲的“韓某、鄭某某詐騙案”中兩名犯罪嫌疑人一審已結束,韓某、鄭某某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3年。據了解,鄭某某系某銀行主任,涉案的2746萬余元均是其利用職務之便詐騙得來。

  撲朔迷離巧中巧 案中還有案中案

  2013年5月份,高青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在偵辦一合同詐騙案時發現,2009年5月,犯罪嫌疑人韓某(山東高青人)為償還王某某借款,從淄博市的李某、項某某處借款1000萬元,歸還王某某560萬元。后為償還借款,韓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鄭某某(高青某銀行主任),虛構借款投資,承諾支付高息引誘受害人將資金存入某銀行所辦理的信通卡中,兩人再通過辦理附卡的手段將受害人的資金取走,用于償還債務,數額高達2764余萬元,案發后至今未歸還1800余萬元。

  記者了解到,韓、鄭二人所借款項均用于拆東墻補西墻——償還欠款和本人揮霍。高青縣公安局于2013年6月9日立為“韓某、鄭某某詐騙案”偵查,并分別于6月13日和7月24日,對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韓某、鄭某某展開網上追逃。

  同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韓某在濟寧市市中區被抓獲。8月7日,通過一系列的工作,犯罪嫌疑人鄭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投機取巧“活趴款” 銀行主任搞詐騙

  韓某、鄭某某詐騙案中,韓、鄭二人以“投資人”到某銀行做定期投資、獲取高額利息收益名義,騙取各地“投資人”到某銀行“開戶存款”。表面上這些所謂的“投資人”只是在韓某等人指定的銀行內開戶,按照預先談好的金額將錢存入賬戶,看似正常的銀行業務,卻已經為韓某等人的詐騙做了掩體。在這種“合法外衣”的掩護下,嫌疑人再利用從銀行辦理出的“投資人附卡”將“投資人”存到賬戶上的所有錢轉走。

  韓某、鄭某某等人打著某銀行吸收存款的旗號,為很多投資人打消了顧慮。受害人認為這種投資是萬無一失的,當投資款無法收回時,他們就會向銀行討要,因為所有“投資人”都不承認那些錢是投資款,而是普通存款。有了這些所謂的“保險”,為得到高額利息,全省各地市的多個投資人、中間人在對韓某等人毫不了解的情況下,“前仆后繼”地往韓某、鄭某某等人早已編織好的“詐騙網”中鉆。

  本案中的多名受害人、中間人、重要證人都在山東不同地市,且都不同程度的涉及多起“案中案”,多人被調查或判刑,這些都為民警赴調查取證增添了重重困難。重要證人王青某、宋某虎因涉嫌詐騙罪且數額巨大被濟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刑事拘留,民警多次到濟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濟南市檢察院協調,并多次到濟南市看守所提審王、宋二人;“投資客戶”王某民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棗莊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刑事拘留并判處緩刑,民警三次赴棗莊協調棗莊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詢問王某民,找尋多名棗莊本地重要證人和中間人;“投資中間人”姜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濟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民警二次赴濟寧市魚臺縣、微山縣的微山湖監獄提審姜某……

  瀟瀟灑灑兩千萬 渾渾噩噩牢坐穿

  鄭某某、韓某違法所得的2000余萬元資金并未用于某銀行內部運營,而是在受害人把錢存入銀行后,在很短的時間內將錢全部轉走或取現,用于償還韓某欠下的債務和供韓某揮霍。兩名犯罪嫌疑人一審被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3年,韓某、鄭某某不服,正在向省高院上訴。

  截止記者發稿,此案仍在等待省高院審判結果。

  警方提示:手中“有錢”隨時準備投資的市民,一定要認清投資市場,懂得此類詐騙案件的違法性和危害性,提高自我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