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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濟南正式出臺了《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查核處理辦法(試行)》。該試行辦法中明確了屬于誣告陷害舉報行為的各種情形,并給出了對誣告陷害者的具體處理方式。對于被誣告陷害的干部,將及時還以清白,消除影響,而對于誣告陷害者,也將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什么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誣告陷害呢?濟南明確,故意捏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向黨政機關、組織或者領導干部惡意舉報,意圖使他人受到黨紀國法追究的以下行為,認定為誣告陷害信訪舉報:通過來信來訪、電話、網絡及其他方式惡意控告檢舉的;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實進行惡意控告檢舉的;其他誣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如果誣告陷害者誣告陷害手段惡劣,將被從重處理。上述試行辦法中明確提出,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捏造歪曲事實情節嚴重的;誣告陷害手段惡劣的;嚴重干擾換屆選舉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對依紀依法進行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違紀違法事實,反復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對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級進行調查核實,市、縣(市)區紀委(監察局)和組織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單位)進行調查核實。對經調查核實確屬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的,將對誣告陷害人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對于誣告陷害者,則將根據《信訪條例》、《山東省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對誣告陷害人進行勸阻、批評或教育;經勸阻、批評或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誣告陷害者是黨員,懲罰將更為嚴厲。上述試行辦法中明確提出,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將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黨紀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嚴處誣告陷害者、嚴懲誣告陷害行為的同時,及時為“蒙冤”的好干部澄清事實、恢復名譽也很重要。為此,上述試行辦法中提出,對經查證確屬誣告陷害的信訪舉報,受理機關可根據需要選擇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通報調查結果,及時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濟南市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馬上就到換屆期,也是誣告陷害的高發期。誣告陷害不僅會影響干部的發展,還會影響干部干事創業的熱情,而《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查核處理辦法(試行)》就是從這一方面,給予干部保護。“這個辦法的出臺,再配合之前建立的容錯機制、糾錯機制以及防錯機制,鼓勵干部干事創業已經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體系。”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劉雅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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