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認為電動車不屬于機動車,并據此認為,酒后駕駛不存在違反交通法規,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不過,近日,德州市一市民醉酒后開電動四輪車,就因觸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此案也成為平原縣首例醉駕電動車判刑案件。
2016年2月28日,鄭某酒后駕駛電動四輪車行駛至南外環與南街新村丁字路口向左拐彎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辛某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肇事后鄭某認為自己沒有責任,遂打電話報警。后經鑒定,鄭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4.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經山東華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鄭某駕駛的電動四輪車屬于機動車。
鄭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平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平原縣人民檢察院向平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鄭某危險駕駛罪。
平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鄭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為維護公共安全,打擊犯罪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據平原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李洪安介紹,本案的焦點是鄭某駕駛的電動四輪車是不是機動車。山東華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報告顯示,該車是由動力裝置(電動機)驅動,具有四個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用于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物品),根據根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判定為機動車范疇。鄭某觸犯的是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據悉,目前馬路上跑的電動四輪車、電動三輪車大部分屬于機動車范疇,開這些車上路前也喝不能酒。否則,不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嚴重的還可能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