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網濟寧8月12日訊(記者 李丹 通訊員 屈敬東)記者從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8月11日上午,東營市人大常委會原第一副主任、黨組書記田振玉受賄一案,在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田振玉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受賄所得贓款共計人民幣九十五萬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4年3月期間,被告人田振玉利用擔任山東省廣饒縣縣長、縣委書記、中共東營市市委常委兼廣饒縣縣委書記、東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東營市市委常委、秘書長、東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之便,在職務升遷、企業用地、懸掛特號車牌、案件處理和協調銀行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王國文、趙曰嶺、張繼亮賄賂共計人民幣9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振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考慮到被告人田振玉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違法所得已全部退繳,可對其從輕處罰。
宣判后,被告人田振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田振玉簡歷:
田振玉,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于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原系東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書記、第一副主任(正廳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