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菏澤8月11日訊(記者 蘇龍生)近日,菏澤牡丹區某公司銷售員晁女士發帖稱,她因為生育,被公司終止了合同。今天,大眾網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山東君誠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思山,張思山稱,合同中“不得結婚、不得生育”、“業績不好合同終止”、“工傷自理”等規定屬無效條款,晁女士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賠償。

  女職員懷孕被終止勞動合同 質疑合同是否合法

  晁女士為菏澤市成武縣人,2013年畢業之后與菏澤市牡丹區某快消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崗位為銷售專員。因為工作需要,晁女士所在的銷售部門需要經常出差,因此公司制定了“員工30歲之前不得生育的規定”。

  考慮到自己剛畢業,暫且沒有結婚打算,外加公司福利待遇不錯,晁女士痛快地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名。但是去年年初,晁女士遇到了意中人,并于當年9月份登記結婚。今年6月,晁女士到醫院進行體檢,被告知已有兩個月身孕。

  晁女士稱,她拿到體檢結果之后,就陷入了糾結的境地:“一方面自己確實年齡不小了,出于家庭考慮,確實想要一個孩子。但另一方面,勞動合同上明確規定30歲之前不得生育,怕因此影響工作。這件事我足足糾結了一個多月。”

  考慮到此事關系重大,7月份,晁女士將自己懷孕的事情告知了公司人事處。公司的做法讓晁女士徹底“涼了心”:“公司告知我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看在工作幾年的份上,就不需要交納什么違約金了。但是勞動合同需當即終止,我的崗位也會被其他人代替。”

  晁女士不解:“”這樣的勞動合同到底合不合法?自己這幾年的工作積累就這么白費了?”

  該合同違反《婦女權益保護法》 晁女士可通過法律途徑賠償

  山東君誠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思山稱,《婦女權益保護法》對婦女生育權有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規章制度中 “女員工30之前不得生育”的規定,違反了法律對于婦女生育權的相關規定,損害了晁女士的合法權益,晁女士可通過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張思山稱,近年來,勞動合同中容易出現違規的情形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規章制度直接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例如,職工在試用期內,由公司提供餐宿但沒有工資;公司安排加班,職工須無條件服從,加班是一種奉獻沒有加班費;本用人單位內部人員不得互相談戀愛、結婚等。其次是本應特定機關行使的權利,用人單位違規履權。例如:員工偷拿公司財物進行罰款,保安人員隨意對員工進行搜身檢查等。

  張思山建議,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格外注意,好的規章制度往往能充分調動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公司帶來巨大效益;而不合理的違法的規章制度則會侵犯職工權益,最終受損失的還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