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5天就是“僵尸車”,時限設定太短?
一方面是停車泊位嚴重不足,一方面部分車輛長期占用停車泊位,有些甚至將早已報廢的車輛停在道路停車泊位上,用作貨倉甚至廣告招牌,這些“僵尸車”嚴重影響停車泊位利用效率。對于這一問題,通告也提出了相應建議。
通告提出,未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機動車或者在停車泊位內未按規(guī)定停放機動車且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移至指定地點。此外,占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連續(xù)停放超過5日且無法與車主取得聯(lián)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記者了解到,在此之前,濟南交警各個區(qū)大隊均組織過專項行動清理“僵尸車”,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對于“僵尸車”一直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
綜合以上意見,可以視為給“僵尸車”設定了一個標準,即“停車超過5天且無法與車主取得聯(lián)系”,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也相當于賦予了交警對于“僵尸車”的處置權,一旦建議生效,交警有權將“僵尸車”拖離。
不過,去年下半年因為擅自對欠繳停車費的車輛鎖車,濟南市歷城停車辦和歷城停車管理公司就曾被車主告上法庭,理由是鎖車侵犯了車主的物權。
鎖車尚且引發(fā)爭議,若停放5天就被當“僵尸車”拖走,如此處置是否也侵犯了車主權利?其合法性依舊是個問題。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zhí)﹣?/p>
來源:齊魯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