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改革后,市級黨政機關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在煙臺市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牟平區范圍內普通公務出行,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在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交通補貼劃分7個層級,最低補貼500元

  全市交通補貼劃分7個補貼層級,并執行統一的補貼標準,每人每月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為:廳局級正職1690元、廳局級副職1560元、縣處級正職1040元、縣處級副職960元、鄉科級正職650元、鄉科級副職600元,科員辦事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500元。允許參加車改單位從本單位交通補貼總額中劃出一定比例進行單位統籌,統籌資金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編制和標準,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公務人員不得既領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統一納入全市各級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各級黨政機關根據改革后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妥善安置。

  《方案》要求,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舉報,依法依紀嚴肅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原文來源:Y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