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濟南鐵路局原副局長(副局級)羅洪祥涉嫌受賄犯罪一案在濰坊一審開庭。起訴書指控,2007年至2015年,羅洪祥利用擔任膠濟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濟南鐵路局青島普集路職工住宅建設指揮部指揮長、膠濟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兼青島北站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濟南鐵路局副總工程師兼土地房產管理處處長、房改辦公室主任、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孟某某、任某某等7個個人或單位,在工程承攬和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546.552564萬元。

  起訴書指控羅洪祥的受賄事實分別是:其一,羅洪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孟某某的請托,為其在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孟某某給予的人民幣和孟某某為羅洪祥購買房屋支付的購房款,共計人民幣355.052564萬元。

  第二起受賄是為任某某所在單位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三次收受任某某給予的銀行卡、人民幣,共計人民幣140萬元。第三起受賄是接受陳某某的請托,為其公司在工程承攬和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五次收受陳某某給予的人民幣9萬元。第四起受賄是接受李某某的請托,為其所在單位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五次收受其給予的購物卡40張,共計折合人民幣8萬元。第五起受賄是接受劉某某的請托,為其公司在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其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第六起受賄是接受岳某某的請托,為其公司在工程承攬和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其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第七起受賄是為郭某某在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其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購物卡1張,共計折合人民幣4.5萬元。

  據了解,羅洪祥到案后主動交代了全部受賄犯罪事,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

  羅洪祥對每一項犯罪指控都完全認同,當庭多次表示認罪、悔罪,痛惜自己的犯罪行為是對人民的犯罪、對企業的犯罪,他感謝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依法、依紀和人性化辦案,并表示服從判決,絕無異議。上午11:00,庭審結束,主審法官宣布休庭。該案將擇日宣判。

  今天的庭審由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兩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濰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三名公訴人出庭公訴。

  庭審中,主審法官告知了被告人羅洪祥應有的訴訟權利,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進行法庭調查,組織了訊問、質證。三名公訴人按照分工,緊密配合,條分析理,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取得了良好效果。省檢察院公訴二處正處級檢察員李麗認為:“今天的庭審大家準備充分,每項指控證據扎實,配合默契,任務完成得很出色。”

  羅洪祥的辯護人、山東誠公律師事務律師解彬陳述時表示,其當事人應有的權利,在案件辦理各個環節都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讓羅洪祥真切感受到了法律有力度、有溫度,更加敬畏法律,最終幫助其徹底認清犯罪危害,從心底認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