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名稱應由“行政區域名、

  學校字號、學校類型詞”依次組成

  對于學校名稱的規范格式,《辦法》做出了明確規定:

  學校名稱應當按照設置審批權限或隸屬關系,由“行政區域名、學校字號、學校類型詞”三個部分內容依次組成。

  義務教育階段設在市轄區的學校,按照“市行政區域名+區行政區域名(市直屬學校不添加)+學校字號+學校類型詞”的格式規范;設在縣(市)的學校,應按照“縣(市)行政區域名+學校字號+學校類型詞”的格式規范。設在鄉鎮的學校,一般應體現鄉鎮行政區域名。

  高中階段(含中等職業學校)的學校,應按照“行政區域名+學校字號+學校類型詞”的格式規范。

  企業或高校辦的中小學校,可按照“舉辦單位名稱+學校字號+學校類型詞”的格式規范。

  按照要求,學校類型的規范名稱如下:普通中小學校根據其所屬學段,分別稱為“小學”、“初級中學”、“完全中學”、“高級中學”。其中“初級中學”、“完全中學”、“高級中學”可以分別簡稱為“初中”、“中學”、“高中”;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可以簡稱為“學?!薄?/p>

  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稱為“中等職業學?!薄8黝悓W校原則上不以“中心”作為學校名稱后綴。

  另外,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其中文名稱前應冠以“濟南”字樣,同時,“外籍人員子女學?!北仨氉鳛閷W校名稱后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