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找不到“兇手”可起訴整棟居民樓

  如果找不到具體扔玻璃的人,那該如何維權?就此事,記者咨詢了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新亮,他分析認為,如果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能夠指認高空拋物的“兇手”,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此事,協商不成的話,可以走法律程序,屬于民事賠償糾紛。

  但如果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指認“兇手”,但可以證實傷人的物體是從某棟居民樓上被人拋出的,可以向法院對整棟樓的住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相關賠償。

  提起訴訟后,該棟樓的住戶要想撇清個人責任,需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拋物一事與己無關。“因高空拋物受損,當事人起訴整棟樓居民的案例時有發生,勝訴判決也不少。”王新亮說,一旦當事人勝訴,整棟樓的居民應平均分擔賠償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更是明文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意味著,同一棟樓的業主,除非能夠自己證明不是侵權人,否則都要為損失埋單,承擔“連坐”責任。

  去年11月10日,武漢市漢陽區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不明高空拋擲物致傷殘責任糾紛的案件:一名出生46天的女嬰在漢陽區世紀龍城小區11棟2號房樓下南側曬太陽時,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經鑒定為七級傷殘。

  由于該案件中,無法確定高空拋物肇事者,因此該小區11棟2單元2樓及以上大多數住房業主均成為此案被告。最終,法院判決涉案的128戶業主中,有31戶不用承擔責任。包括因原告撤訴而不用支付補償的8名被告在內,共有97戶業主需補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39.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