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5月5日訊(記者 陳曉麗 周國芳)5日, 省立醫院一間病房里, 一 對母子在住院觀察等待腎移植。 一 周后, 母親要將自己的腎捐給突患 尿毒癥的兒子。 本報記者 陳文進 攝  齊魯晚報5月5日訊(記者 陳曉麗 周國芳)5日, 省立醫院一間病房里, 一 對母子在住院觀察等待腎移植。 一 周后, 母親要將自己的腎捐給突患 尿毒癥的兒子。 本報記者 陳文進 攝

  作為頂梁柱父親捐腎的較少

  “這幾天就有好幾位母親給子女捐獻腎, 母愛真是太偉大了。 ”作為從事腎移植等泌外診療的專家, 省立醫院泌尿外科醫生孟慧林很有感觸地說。

  據了解, 自我國全面停止死囚器官捐獻以來, 器官移植主要有兩種來源: 一是居民死亡器官捐獻, 一是親屬活體器官捐獻。

  省立醫院腎移植病房護士長張美霞介紹, 該院去年大約做了30 多例腎移植, 其中, 有15 位患者是親屬活體腎臟移植, 而在親屬移植中, 母子移植的又占了2/3 左右。 最近三周做了3臺親體腎移植手術, 都是母親捐腎給孩子的。

  其實, 不僅是在省立醫院,在齊魯醫院、 省千佛山醫院等具備腎移植資質的醫院大都存在類似的情況。 齊魯醫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田軍也表示, 在親屬腎移植中, 母親捐獻占比最大。

  “確實, 母愛的偉大總是不斷地感動著我們。 ”山東省千佛山醫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及腎移植中心主任門同義也感同身受。 他介紹, 根據他們的統計,在活體腎臟移植手術中, 母親捐出腎臟的占60%。

  門同義介紹, 前幾年他們做過相關統計, 現在和當時的情況變化不大。 從前幾年的統計數據看, 在醫院進行的活體腎臟移植手術中, 母親捐出腎臟的占60%, 父親捐腎臟的占13 。 5%, 親兄弟姐妹間捐出腎臟的占10.8%。

  “母親捐獻多, 除了母愛偉大之外, 還有一些社會現實因素。 ”孟慧林解釋說, 同胞兄弟姐妹、 父母子女之間的配型成功率比較高, 隨著移植技術的發展, 手術成功率和愈后效果越來越好。

  “父親捐腎給子女的相對少一些, 主要是因大部分貧困尿毒癥患者來自農村, 而父親往往是一個家庭的經濟支柱,身體健康需要更多的保障。 在父母配型同樣都合適的情況下,一般母親會選擇捐腎。 ”

  而同胞兄弟姐妹之間捐腎要受多種因素影響。 有的患者為了對方的身體健康著想, 往往拒絕接受, 這也是一個因素。孩子給父母捐腎的病例少, 往往也是做父母的不愿意子女為自己捐腎的緣故。

   器官捐獻數量不足需求的1%

  “親屬活體腎移植這么多,關鍵還是居民死亡器官捐獻數量仍無法滿足需求。 ”在孟慧林看來, 我國居民器官捐獻意識仍限制著器官移植的發展, “近兩年, 居民死亡器官捐獻雖然越來越多, 但距離需求仍差距很大。 ”

  門同義也深有同感。 據悉,在該院登記等待腎源的患者就有300 多個, 其中很多患者在絕望等待中離去。 在具有腎移植資質的各大醫院, 都存在許多登記等待腎源的患者。

  據介紹, 2010年3月, 中國紅十字會和原衛生部聯合啟動全國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2011年試點工作擴大到16個省份。 試點工作啟動四年多來, 器官捐獻數量大幅增加。 我省器官捐獻工作一直走在全國前列。 據統計, 截至2015年底, 全省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報名3274人, 實現捐獻396例。 捐獻量比過去五年還多。

  盡管捐獻數量越來越多, 但與需求相比差距很大。 有統計顯示, 目前中國每年有150萬名患者需要通過器官移植來拯救生命, 但是, 每年可供移植的捐獻器官數量還不足百分之一。

  專家表示, 居民死亡捐獻的器官肯定是最優的選擇, 然而, 在捐獻器官不足的情況下,不少患者最終只能選擇 “親屬捐獻活體器官”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規定, 配偶、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可以向親屬捐獻活體器官。

  “我們有一半左右都是親屬活體器官捐獻。 ”孟慧林說。而據記者了解, 有的醫院超過七成的腎移植都是來自親屬活體捐獻。

  傳統思想、 法規限制成器官捐獻最大束縛

  孟慧林說, 現在關鍵還是自愿捐獻者太少。 在他看來, 造成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傳統觀念, “身體發膚受之父母, 不能死無全尸等。 ”

  對此, 省紅十字會有關工作人員也深有感觸。 “協調潛在捐獻者捐獻時, 在世的親屬很多無法接受。 ”一位器官捐獻協調員表示。

  “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居民簽署死后自愿捐獻器官的志愿書, 但在我國還沒法做到捐贈者本人同意即可捐贈, 有一個家屬不同意, 捐獻都不可能實現。 ”我省一位器官捐獻協調員表示, 在其他一些國家, 器官捐獻者只要在生前同意捐獻器官, 簽過同意書, 器官移植就能進行, 但這在中國行不通。

  對此, 我國著名肝臟外科和肝移植專家朱繼業等專家就公開建議, 我國應該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真正做到 “只要捐贈者本人同意即可生效” 。

  從已實現的捐獻來看, 有不少器官捐獻者是因為家庭情況不好, 最終選擇器官捐獻。 這就需要對捐獻者進行一定的救助。 據了解, 目前國家對器官捐獻者也有一定救助機制, 救助資金實行 “三三制” 來源, 即受體出一部分、 國家出一部分、 慈善機構救助一部分的方式。

  但也有專家提醒, 無論哪種補償政策, 肯定都不能通過現金方式進行, 否則就會成為變相的器官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