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被告自稱“令計劃生活秘書”

  證人李某的證言顯示,2007年7月,他在北京市海淀區(qū)紫荊莊園租房,趙某跟他一起合租,一直到2009年1月。趙某說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班學習,師從人大法學院院長。他見趙某幾乎都在屋里呆著,也沒見他上過課,有時去他臥室串門也沒見著任何法律書籍。

  2009年7月,李某給趙某打電話,趙某說家里已經找好關系,分配到哪里過段時間才能定下來。同年9月,李某再次電話聯系趙某,趙某說被分配到“國務院法制辦”了,但沒說在哪個部門上班,也沒說是什么級別。2011年,李某和趙某還有幾個朋友一起吃飯時,趙某說他是“令計劃的生活秘書”。

  周某的證言顯示,她和趙某于2009年3月份登記結婚,購置位于朝陽區(qū)的房子花了330萬元,其中趙某的父母出了大約200萬元,周某父母出了10萬元,她和趙某出了二三十萬。她每月收入5000元左右,趙某的錢不知道哪來的。

  周某稱,趙某有一輛奧迪A8轎車,車已于2014年4月抵押給別人了,因為趙某欠那人400萬。趙某的單位在秦皇島,平時都在那邊上班,她不了解趙某的經濟收入情況。她和趙某沒有其他房產或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