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區人民法院法官第一時間趕往現場,收集了相關證據及村民證言,并前往被申請人張某家中詢問情況,在證實打鬧、威嚇等情況屬實后,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對申請人王某和陳某夫婦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申請人的正常生活,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被申請人張某辱罵、威脅、恐嚇、騷擾申請人王某、陳某。裁定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令分別送達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當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以及當地公安派出所。與此同時,法官還耐心安撫申請人情緒,并多次對被申請人進行談話訓誡,被申請人張某答應不再攪擾申請人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過去法院在調解家庭暴力案件時,都只能在暴力發生之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發出,將反家暴從事后介入轉變為事前預防。對于受害者,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道護身符,而對于施暴者,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道緊箍咒,有很大的震懾作用。反家暴人身安全保護令這種民事法律救濟途徑,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筑起一道安全‘隔離墻’。” 陵城區人民法院相關法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