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正義電子有限公司

  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一、被告單位濟南正義電子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罰金八十萬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被告人張珂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孫現軍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二、扣押于濟南海關緝私局的被告單位濟南正義電子有限公司希捷硬盤2 847塊、金士頓內存條2 570個由偵查機關予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款項連同偵查機關扣押的濟南正義電子有限公司現金133 434元、凍結該公司中信銀行濟南解放路支行7372710182600081216賬戶內存款24 684.15元及退繳至本院的現金800 000元,抵繳稅款,不足部分由偵查機關繼續追繳,超出部分抵作罰金。三、偵查機關凍結的被告人張珂名下興業銀行濟南歷下支行376110126201087469賬戶內存款5 088.15元,發還被告人張珂。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