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高民間融資機構批準、設立門檻,賦予縣級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相應職權,建立地方金融組織信息披露制度,規范金融類廣告發布……3月3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下稱《條例》),將于7月1日實施。記者了解到,這是地方金融監管方面我國出臺的第一部省級地方性法規,這部旨在發揮金融服務經濟社會作用、促進金融發展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劍指金融監管亂象的同時,也將推動我省金融工作再上新臺階。

   首部省級地方金融監管法規

  從我國現有的《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證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看,其主要內容是規范銀行和證券、保險等機構,并為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提供相應的執法依據,而對地方金融組織的制度規范較少。同時,地方金融快速發展,由于監管缺失和執法手段不足,小貸公司“跑路”、違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發放貸款等不發行為屢禁不止。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說:“盡快制定一部專門規范和我省地方金融活動的綜合性法規,不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坡起。”

  其實,在地方金融立法方面,我省并不是第一個“吃螃蟹者”。此前,溫州、深圳、上海、等地已經相繼出臺了地方性金融法規,但側重點各有不同,比如溫州出臺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側重于民間融資,深圳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金融發展促進條例》側重于金融服務發展等,而此次通過的《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除了促進地方金融發展外,更多地側重于加強地方金融監管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在地方金融監管方面,《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算是我國首部省級地方性法規。

   地方金融組織設立需經省金融辦批準

  李春田介紹,由于缺少上位法,制定《條例》過程中很多領域屬于立法空白。比如,如何界定地方金融組織,此前一直沒有統一的說法。

  記者注意到,此次《條例》所規范的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并從事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大宗商品交易場所、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私募投資管理機構等。對地方金融組織的創設,《條例》第32條規定,設立由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授權省政府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組織,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經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批準。

  為地方金融組織正名,也將地方金融組織納入了監管范圍。《條例》規定,省政府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地方金融組織信息披露制度,組織建立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平臺,并與全國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相銜接,實現地方金融數據資料共享。

  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業務需跨3000萬門檻

  “高息攬儲、動輒跑路”已成為當下不少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業務的投資公司的真實寫照。針對這一現象,記者注意到,《條例》明顯抬高了此類民間融資機構的設立門檻。

  根據《條例》第33至35條的規定,民間融資機構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業務的應經省金融辦批準,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不低于3000萬,且出資人的出資為自有資金。交易場所開展權益類交易或者介于現貨與期貨間的大宗商品交易業務的,除需滿足3000萬的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外,主要出資人需為法人,且經營相關業務三年以上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此外,針對當前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互助業務的現象,條例規定此類業務應經所在區縣金融辦批準,且固定資產達50萬以上。

   從源頭上遏制和控制金融風險

  “《條例》借鑒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從源頭上遏制和控制金融風險,保護公眾利益。”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條例》第三十七條對不得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作了明確規定,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有價證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為加強金融風險防范,《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建立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推介給適當的消費者和投資者,維護消費者的財產和信息安全。具體來說,地方金融組織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或文字,向消費者如實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未履行如實告知或風險提示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同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打擊處置金融詐騙、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違反條例規定,最高可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據了解,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組織的,對民間融資機構、交易場所、農民合作社未經批準擅自開設相關業務的,監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處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三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同時規定,媒體發布金融類廣告應當依法查驗主體的業務資質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發布涉嫌非法集資、金融詐騙以及虛假廣告的宣傳報道。對地方金融組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以廣告等形式勸誘社會不特定對象承諾,對投資效果或收益作出保本、高收益等保證的,由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條例》涵蓋內容很多,相關監管條款只能作為原則性、框架性規定。”省金融辦副主任初明峰介紹,將盡快制定配套措施和監管細則,推動法規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