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視點

  在國人的傳統意識里,原配打“小三”,是一件天經地義的事。而本期的案例中,卻出現了顛倒過來的情形:“小三”上門耀武揚威,原配反倒忍氣吞聲。這不得不說,我們國內婦女同志的自強意識仍然亟需加強。

  “小三”既然膽敢動手,原配就理應還擊。如果打輸了,“小三”不僅要賠償各項費用,還會面臨因妨害治安受到拘留,甚至可能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而受到檢察院起訴;如果打贏了,那么因為“小三”動手在先,原配屬于正當防衛,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都知道,打人是不對的,是違法,是犯罪,但當法律允許你動手打人時,其實法律就是在鼓勵你這么去做。反過來又得思考,如果是原配先動手,毆打“小三”,原配是否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呢?答案是:不用。盡管法律規定了除非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這兩種情形,其他任何情況下打人都是違法的,但當群眾呼聲是人人喊打時,法律也要向社會的這種普遍道德觀念作讓步。所以,原配打“小三”,天經地義。

  婚外戀這種事一旦發生,我國目前的法律是不會追究“小三”任何責任的,所以原配們心中的一口惡氣,確實沒有其他途徑可以發泄。在中世紀的歐洲,男人們為了愛情可以向情敵要求拔劍決斗,情敵如果拒絕就會遭到人們恥笑。而今,決斗的時代早已過去,女人們如果為了守衛自己的愛情、家庭,向“小三”們奮勇出擊,我個人覺得,這也并無不妥。我們應當徹底告別男尊女卑的時代,女人并不柔弱。

  本期案例中的這位原配,用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斷然不可取;和“小三”狹路相逢了卻步步忍讓,也絕非良策。“小三”索要賠償金的行為是無稽之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面對“小三”上門鬧事這種情形,合理的解決方法是:打出去!

  菏澤邦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