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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買被拐女 就得受處罰

  “買方入刑”在我國刑法中一直存在。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該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2014年10月,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審議時,擬對第241條第六款進行修改,對于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情形,草案擬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終,刑(九)對這一條款做了進一步修改,把拐賣婦女、兒童分列開來,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專家表示,從最早的可以免于刑責,到一審時可以定罪免罰,再到最終的從輕或減輕但不能免除處罰,實際上是一個處罰力度不斷加重的過程。

  此外,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人販子的處罰一般都是從重處理。據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0年至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7719件,對12963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達56.59%。

  (齊魯壹點 記者 王杰 李師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