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某國有公司的總工程師,山東青島的曹某竟然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746萬余元,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等。日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十五萬元。

  曹某是青島某國有獨資公司的總工程師,其工作職責主要有負責工程成本控制、成本核算,組織審核工程合同,分管工程款回收及支付,參加重要工程項目的施工竣工驗收會議等。

  2008年至2013年,曹某利用職務之便,以支付苗木費等名義從公司借款共計人民幣900余萬元,后利用虛開的發票將其部分借款從單位平賬,平賬金額合計人民幣746.077萬元,并將上述款項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等。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曹某系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有財物,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應予懲處。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曹某非法所得人民幣746.077萬元予以追繳。

  曹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中院二審判決,上訴人曹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十五萬元;追繳的贓款746.079萬元及由此產生的孳息,依法發還給曹某原公司;凍結的曹某名下的財產,由檢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