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槐蔭區某衛生所發布違法醫療廣告案

  2015年9月7日,濟南市槐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朝陽區工商部門案件移送函,反映轄區某衛生所涉嫌在58同城網發布違法醫療廣告。58同城網作為廣告發布者已被北京工商部門處罰,涉案的某衛生所為廣告主。

  經查,當事人與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廣告服務協議,由58同城網站為當事人提供廣告服務,并支付了廣告費用。截至9月14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在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前提下,持續在58同城網站上發布違法醫療廣告,其中有:“感冒”、“戒煙戒酒戒毒”、“三叉神經痛”、“銀屑病”等疾病名稱內容,有“杜醫生,畢業于山東中醫學院,有著30年的臨床經驗,提供高品質的中醫治療”等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2015年9月1日實施的《廣告法》第四十六條、《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構成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和利用衛生技術人員的名義作證明的違法廣告行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濟南市槐蔭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規醫療廣告,并處罰款。

  青島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絡違法廣告案

  2015年10月8日,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其公司網站頁面中使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紀某作為廣告代言人進行宣傳,涉嫌發布違法廣告。

  經查實,青島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以來,以三萬元的代言費簽訂三個月的代言合同,將出生于2007年的一名為紀某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使用在該公司一款產品宣傳頁面上進行廣告宣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違法行為。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款。

  濟南某鉆石有限公司微信平臺違法有獎銷售案

  2015年4月17日,淄博市張店區工商局執法人員對淄博某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濟南某石有限公司在該百貨公司設立經營專柜,在微信平臺和商場出入口發布海報,宣傳“萬元鉆戒1元搶”有獎活動,活動內容為:每天抽出一名幸運顧客,用一元購買價值一萬元的鉆戒一枚。執法人員立即責令當事人暫停該活動,依法進行整改。當事人當即暫停當天的抽獎活動,對活動方案做出整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其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出規定法定(五千元)。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淄博市張店區工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菏澤市牡丹區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網絡技術手段以虛構交易的形式為他人提升商業信譽案

  2015年7月24日,菏澤市牡丹區工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菏澤市牡丹區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網絡經營中利用網絡技術手段以虛構交易的形式為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經查,當事人成立于2014年11月21日,主要經營項目為阿里巴巴、淘寶、天貓網店的托管運營,服務內容是協助客戶開店+店鋪裝修+店鋪設計+寶貝描述+圖片上傳+定制海報+處理100張圖片+上傳30款寶貝+引入流量+3顆心。當事人經營的網店托管服務中,引入流量就是淘寶店鋪的瀏覽量,其工作人員通過軟件操作部分流量,另外再通過提高排名及優化組圖引入真實流量;3顆心是在一個月內把托管給其公司的淘寶店鋪信譽度達到3顆心,其中一部分是店鋪的真實成交量,另外一部分是當事人通過刷單的方式來提高其信譽度,刷單的周轉資金由客戶自己提供。

  當事人利用網絡技術手段,以虛構交易的形式為他人提升商業信譽的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菏澤市牡丹區工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淄博市博山區李某冒用公司名義從事網絡經營案

  2015年1月28日,淄博市博山區工商局接群眾舉報,稱當事人李某冒充有限公司從事網絡經營活動。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檢查發現,當事人李某在自己兩個網站中都使用了“博山區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的字號名稱。

  經查實,2013年10月和2014年11月,當事人李某分別讓人在互聯網上設立兩個網站。這兩個網站首頁都有“博山區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坐落于淄博市博山區池上鎮小峰口東300米?!焙汀鞍鏅嗨胁┥匠厣夏巢Aв邢薰尽钡膬热?。經調查,所謂“博山區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是當事人李某自己編造的公司名稱,未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構成冒用公司名義的違法行為。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淄博市博山區工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梁山某精細化工廠未按規定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案

  2015年8月31日,梁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轄區梁山某精細化工廠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其慧聰網上企業宣傳網頁的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其行為涉嫌違反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經查實:當事人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在經營過程中在慧聰網站上建立了本企業的經營網頁,主要用于發布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產品信息,但未在該網頁的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2015年8月12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化工廠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15年8月31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時發現該廠仍未依法改正。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構成了未在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的違法行為。依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梁山縣工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