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淄博1月7日訊(記者 丁穩)今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獲悉,淄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山東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呂在模(正廳級)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訴。

  日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呂在模(正廳級)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淄博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后移送該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日前,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呂在模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呂在模,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的意見。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在模在擔任煙臺市福山區區長、區委書記、煙臺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濟寧市委副書記、市長、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山東省商務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擔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期間,多次在商務廳及下屬公司報銷個人及家庭支出費用,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利用擔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在模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延伸閱讀

  呂在模個人簡歷

  呂在模,男,漢族,1954年生,山東乳山人,曾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

  1971.01-1971.08乳山縣上冊公社交通員;

  1971.08-1975.01乳山縣上冊公社團委干事、書記;

  1975.01-1975.07乳山縣上冊公社黨委副書記;

  1975.07-1978.07煙臺團地委干事(其間:1975.11-1976.12煙臺地委駐即墨市工作團瓦前店莊工作組長);

  1978.07-1979.07煙臺地委組織部幫助工作;

  1979.07-1981.08煙臺地委紀委檢查員;

  1981.08-1983.01煙臺團地委學校少年部部長;

  1983.01-1986.09煙臺團地(市)委副書記(其間:1983.09-1985.07省委黨校干部專修科學員);

  1986.09-1989.12煙臺團市委書記、市青聯主席(其間:1989.08-1989.12掛職棲霞縣委副書記);

  1989.12-1990.04煙臺市福山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1990.04-1993.05煙臺市福山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3.05-1997.12煙臺市福山區委書記;

  1997.12-1998.03煙臺市委副書記;

  1998.03-2002.12煙臺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2002.12-2006.12濟寧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

  2006.12-2007.03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2007.03-2009.07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黨組書記;

  2009.07- 2014.07 山東省商務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4年7月,呂在模涉嫌違紀被調查。

  2015年1月,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決定,呂在模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中紀委和省紀委的審查,已不能正常履行人大代表的職責,被終止代表資格。

  2015年1月25日,決定給予呂在模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