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縣法院認為,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無視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拒不執行安全生產要求,未依法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在安全生產設施及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違規進行試生產,導致發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及特別巨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惡劣,被告人李培祥作為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被告人鄧學振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主任,屬于對安全生產設施及安全生產條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關于二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培祥在事故現場附近被關安機關傳喚到案,不屬于自動投案,依法不構成自首,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被告人鄧學振事故發生后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有關事宜,后經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認定自首。關于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積極組織搶救工作,已賠償被害人巨額經濟損失,且當庭認罪、悔罪,具有多項酌定從輕情節”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對被告人李培祥可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鄧學振綜合其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

  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培祥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鄧學振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負責人等社會各界人士90余人旁聽了庭審。